缪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以苑里地区为中心内容摘要:

地不足,加上台灣逐漸開發,一推一拉之間,對移民形成莫大的吸引力,加上渡台禁令到後來陸續放寬,也促成移民大量進入台灣。 粵人在通霄的開拓晚於閩人,但規模較大,由於粵籍人士在朱一貴事件中,協助南澳總兵朱廷珍平亂有功,亂事底定後,清廷於 1723 年(雍正 10 年)開放對粵民之海禁,此後粵籍移民才大量湧入苗縣各地拓荒,通霄一帶在清乾隆年間( 1736~1795)為粵籍移民來墾最盛時期,雖然沒有關於通霄當地住民原籍的統計,但苗栗 、公館、西湖有大規模原籍廣東省惠州府陸豐縣的墾民進入 18。 這樣看來,繆氏祖先自廣東省惠州府陸豐縣遷移至苗栗縣通霄來看,就不太可能沒有大眾遷移的行為出現。 至於分析繆氏宗族的遷徙,大致可以歸結出幾種分佈原因: 經濟因素 (1)最初從大陸來台的遷徙,據老一輩繆家人回憶,聽說是因為台灣土地肥沃,開墾容易,所以才從大陸渡台。 (2)至於通霄的地理環境也是屬於山多田少,除了梯田耕作辛苦外,取水也是一大問題,烏眉里的繆春祥先生回憶:因為作物以水稻為主,要從河流引水灌溉,但往往大雨過後,又得重新疏圳;此外也會受雇從事挖 池塘、疏圳的工作。 他也聽說苑裡的農田面積比較大,水源比較充足,耕作起來應該會比在通霄輕鬆。 繆清華先生也說因為他父親因為在通霄能開墾的土地面積有限,所以才遷至苑裡開墾。 至苑裡開墾後,由於多以佃耕維生,因此隨著租佃關係的變化而遷徙,也漸漸形成散居的狀態,大體而言,由於到苑裡的時間較晚,所以繆氏族人只能居於土地較為貧瘠的溪埔地,或是農業發展最晚的苑裡南邊的各里。 空間分布上,繆氏族人的聚落主要分布在苑裡的邊緣地帶。 (3)光復以後,自 1971~ 1987 年(民國 60~ 76 年)間,遷出與遷入人口數,淨移出每年都超過 800 人以上,以 1979 年(民國 68 年)為最高,達到 1126 人,農村人口離鄉之比率高出全台平均值,顯示農村勞動力嚴重流失,並以遷往北部為多。 繆氏宗族在此一社會環境的衝擊下,亦復如此。 據接受訪問的繆氏族人表示,已有一部分的後代遷出,近則日南(幼獅工業區)、台中,遠則台北、桃園等地皆有分佈。 婚姻關係 18 陳運棟,《客家人》,聯亞出版社,民國 69 年初版,頁 105~ 108。 轉引自潘英,《台灣拓殖史及其族姓分佈研究》,南天書局, 2020 年 3 月初版,頁 242~ 243。 81 婚姻關係也是促成氏族流動的原因之一。 由於繆氏家族的經濟條件較差,所以有時也會因為招贅而產生遷移。 例如十八世祖的繆記( 1881~。 )在 1900 年時,為南勢庄(今南勢里)李清秀之女李嬌(繆李嬌)招贅入籍,不久因李清秀 生下一子,所以在 1911 年分家,先後遷至土城庄、日南庄。 至其長子繆桶,與繆釵結婚,入居苑裡街山柑尾。 據通霄的繆細福先生回憶,繆氏族人因為經濟條件較差,所以會經由旁人的介紹入贅苑裡的人家。 也可以此得知婚姻關係也是繆氏族人由通霄到苑裡的原因之一。 政治因素 繆氏族人今日在台中縣和平鄉的分佈則與政治因素有關。 日治末期,繆清溪先生被徵調至南洋當軍伕,因感此去不知是否能活著返台,臨到碼頭時,就毅然跳海,後逃至台中縣和平鄉山上躲了起來,以種果樹維生。 後來政權遞嬗,繆清溪先生回到苑裡與家人團聚,四弟繆清煙後來也隨之 遷往和平鄉。 在清朝前期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下,繆氏宗族離開廣東省陸豐縣遷往台灣,進入苗栗縣通霄定居;但從通霄到苑裡,則是日治時代因為經濟因素或其他政治原因向外遷徙的結果,進入工業化社會後,繆氏族人,尤其是年輕的一輩,又因為工商業的發展向外遷移,分佈在各大城市或城市的邊陲地區。 從繆氏宗族的遷移研究,可見經濟因素是影響其遷徙分佈最主要的因素,從這樣的變化,我們似乎可以看到台灣拓墾與社會發展史的一個縮影。 三、繆氏宗族與苑裡地區經濟的發展 (一)農業經營 土地開發 (1)早期的租佃關係 在土地改革推行前,依 農村慣例而存在的租佃制度,對佃農有許多不利的規定。 佃農向業主 地種植,有的是以書面契約的方式,有的則是口頭約定;至於地租的多寡,一般以「租」稱之,耕佃一塊土地給多少租,除因面積大小不同而有所差異外,土地的良瘠亦是影響地租之要因。 但地租租率以生產收穫量的 50%為最常見,亦有高達 70%者。 通霄的繆春祥回憶過去日子的辛苦曾82 提到: 來台後最早住在高澗,那時候是佃農,我的父親繆阿讚生於民前三年(1919),也是佃農,因為生活窮困,所以跟姓張的地主租佃土地。 田要租金,但山上的地僅用來燒木炭,也因貧瘠,所以在這種地方耕種 ,可以不要租金。 所以那時我們晚上耕自己的田,白天則去替別人耕種,米和稻穀拿去賣,自己則以地瓜裹腹,或者去替人家燒木炭、去開墾、挖池塘、疏圳 苑裡新復里的繆金永也有在過年前搬家的這種回憶。 說道:「以前的地主蓋房子給佃農住,因為佃農除了勞力以外,什麼都沒有,要是付不足應繳的地租,就趕人走,換別人做。 所以,小時候在冬天都要搬家。 」 除了地租以外,佃農還要繳納水租。 苑裡的水利灌溉設施是促使其農業能向上發展的動力。 由於通霄缺乏廣闊平原以及充裕的水源灌溉,使得部分的繆氏族人遷至苑裡發展。 由於農田灌溉的埤圳利用同一水源, 往往容易引起紛爭,日治時期成立水利組合乃是沿襲公共埤圳而來,但統率若干小埤圳於一機構之下,即負有解決用水及排解紛爭之使命,若組合與組合間之紛爭,則由官廳以解決之。 1923 年(大正 12 年)至 1935 年(昭和 10 年)的水租平均在五~九元之間; 1936 年(昭和 11 年)的水租,平均維持在八元左右 19。 居住在苑裡地區的繆氏族人認為水租的負擔並不算輕。 但在他們的回憶中卻極少有因為水產生的爭執,可見水利組合的功用有相當的發揮。 至於農作物方面,由於佃耕的土地較為肥沃,一方面也顧慮到苑裡的氣候,因為風大,在來米比較會掉穀粒, 也比較不耐風吹,所以,作物大部分以種植蓬萊米為主,間或夾雜在來米的種植。 在我們的訪談中,這些過去辛苦的種田的繆姓族人是沒有怨天尤人的,仍舊是辛勤地工作,慢慢累積起了一點積蓄,然後在日治時期就買下了土地,或者有些經由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漸漸地取得了土地所有權。 (2)溪埔地的開發 日治末期,苑裡鎮南陲地帶毗鄰大安溪與房裡溪,每逢雨季,溪水高漲, 19《苑裡鎮志‧建設 篇》,頁 590。 83 則必氾濫成災,附近村里飽受淹水之苦,而溪河氾濫之廣約數十里,無氾濫之日,河床一片乾涸,放眼望去,全是佈滿亂石的石埔地(又稱溪埔地),只能任其荒 蕪。 日治時期,官方為繁榮地方農業發展,並整治水利,特設置獎勵辦法,鼓勵農民於溪埔地墾殖為農田,凡依規定申請並完成墾殖者,除該農地所有權屬於墾荒者外,並依墾殖面積酌發補助金。 部分較有積蓄的農家(如葉氏)採取集資雇工的方式,努力墾荒以闢良田。 原居新復里、田心里,及苑裡南陲的繆氏族人多因經濟條件較差,大半是因為負擔不起佃租,所以才開始轉往溪埔地進行私人的開墾。 但是這樣的開墾過程非常艱辛,較有能力的人可以先跟台糖承租台車,鋪設鐵軌,從社苓丘陵山地一路鋪設至開墾之河床地,便於墾殖工作的進行 20。 但對繆氏族人在此地的開 墾而言,只能完全以人力來進行。 先將開墾之河床的石頭依大小而搬移整地,一面搬運河石蓋建堤防駁坎,一面將搬不動的巨石就地挖掘坑洞,將巨石埋於河床下。 整好地後,再用人力將挖掘的山土,一擔擔的覆蓋在河床上。 就這樣,墾荒的繆家人們,一鋤一鋤的挖石頭、埋石頭、搬石頭,一鋤一鋤的挖山土、運山土、覆蓋山土。 歷經重重的艱辛奮鬥,才將礫石滿布的河床,開墾成綠油油的農田。 在這樣的開墾中,一部分的繆氏族人在日治末期已經取得了土地所有權。 開墾較遲者,則要留待光復後公地放領期間,方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至於溪埔地的水利設施,玉田里的繆阿 發先生說:當時繆厝庄的引水是用山柑圳的水,田地加上灌溉,農業就跟著發展了。 不過剛開墾完的土地,由於土質較薄,所以只能種植在來米或蕃薯,大約在光復前後,蓬萊米的種植才開始多了起來。 土地改革的經驗 光復後土地改革的第一步為三七五減租,自 1949 年(民 38 年)就開始全面推行,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遲至 1951 年(民國 40 年) 6 月才正式公布。 三七五減租是將租率降至 %,確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短於六年,同時禁止轉佃及預收地租及押租,從而使佃農收入趨於穩定並大幅增加。 因為三七五減租已經劃分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 使用權,佃農享有土地使用 20 王春風編著,《蓬山文史專輯 第一輯 苑裡篇》,苗栗縣蓬山文教協會,民國 90 年 5 月,頁 123~125。 84 權,地主不能任意撤換佃農,也不能以威脅利誘的手段強使佃農退還其承租的耕地,因此,地主出售其所擁有的土地,也只能轉讓其所有權,不能處分其使用權。 因此,在三七五減租後,台灣同一等則的耕地就有兩種價格,一種是自耕地的價格,另一是出租地的價格。 自耕地價格是自耕農自有土地的價格,它包括土地使用權,一旦發生買賣,買受人可以自耕,故價格較高。 出租地價格是佃農耕地的價格,因為佃農的土地使用權得到法律的保障,新業主買進仍不能收回自耕,所以只好壓低其賣價。 因此,出租地價格常不及自耕地價格的三分之二,有些 地主甚至樂於將土地售於佃農,以增加其售地收入,佃農無形中分享了土地價格的三分之一以上 21。 對佃租的繆氏族人而言,在土地改革前,多隨著租佃關係的變化而遷徙,也漸漸形成散居的狀態,大體而言,廣泛分佈於苑裡南邊的各里。 但歷經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之後,不少人從地主的手中買下了田地的所有權,地價負擔是繳納年收穫量的 25%,連續十年。 一方面,負擔不但比過去為輕,也使終於有屬於自己的地,為自己及家人耕種,也終於能蓋自己的房子。 但另一方面,這十年間,佃農也不能把買得的農地自由讓渡和買賣,繆氏族人也因此依其所購的農地,而散 居苑裡各主要農業區,不若通霄的繆氏家族仍有明顯的聚居現象。 而在溪埔地開發的繆氏族人,由於當初的開墾多是屬於私人的開墾,因此土地所有權屬於官有,在土地改革期間,依據公地放領的政策實施。 1948 年(民國37 年),公地放領開始小規模的試辦,後因推行三七五減租工作而暫時停辦, 1951年(民國 40 年)恢復辦理,以 1951 及 1952 年(民國 41 年)完成者居多。 放領對象以依法承租公地之自耕農為第一優先,其次為住所在放領地十里以內之雇農、承租耕地不足之佃農、耕地不足之半自耕農、需要土地耕作之原土地關係人及轉業為農民者。 放 領地價係按照土地等則全年正產物收穫量兩倍半折算實物計算,分十年償付,其數額包括田賦或土地稅,以不超過其所領土地全年正產物收穫量 %為準。 根據當時估計,承購公地十年間的價款償付負擔尚較三七五減租地租負擔輕 10%~ 20%,故承購公地農戶享有很大的利益。 1950 年代,開發溪埔地的部分繆家族人在將開墾的農地申報後,完成放領的 21 林鐘雄,《台灣經濟發展四十年》,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民國 80 年 5 月,頁 42。 85 手續,但是一部分屬於家屋的建地,並不在放領之列,因此只好再到國有財產局買回土地所有權。 但也有的繆氏族人,因為沒有清楚瞭解公地放領政策,而平白錯失了買得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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