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讲义内容摘要:

可对法律文书价值进行不同的分类。 例如,从法律文书属性的角度,可以将法律文书的价值分为法律价值与写作价值,其 中法律价值是主要价值,写作价值为体现法律价值服务。 从法律文书价值是否对社会和人有益的角度,可以将法律文书的价值分为正价值、零价值、负价值。 从法律文书价值是工具性的、外在的还是独有的、内在的,可以将法律文书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也称目的价值与手段(工具)价值。 法律文书是法律程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限于外在的层面,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研究法律文书价值固然应该遵守写作的一般规律(这是写作学已经解决的问题,并非法律文书写作重点研究的对象),固然应该体现法律文书的 “ 载体 ” 特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使写作的一般规律在法律文书中得到具体的更好地运用,如何使法律文书的写作价值更好地服务于法律文书的法律价值的问题。 否则,法律文书写作就会偏离其法律属性的轨道,法律文书的价值也无从实现。 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征和教学的需要,下面将分节介绍法律文书的三种主要价值:正义价值、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正义价值 法律文书的正义价值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得到他应当得到的、或在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可以得到的同等对待。 法律文书的正义价值既包括实体正义价值,又包括程序正义价值。 实体正 义属于法律文书的外在价值,程序正义属于法律文书的内在价值。 由于程序正义属于法律文书的内在价值,从程序正义角度分析法律文书价值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基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并不重视法律文书的程序价值,对今天仍有相当大的影响。 虽然关于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和制度构建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从作为程序的重要链条而不仅仅是一种载体或工具的角度看,法律文书属于程序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得到肯定。 下面对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作简要分析。 一、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 (一)对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的理解 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是体现在法律文书中的关于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具体表现为法律文书的案件事实及其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也称结论),最终体现为一种结果正义。 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是指实体个别正义,而不包括实体一般正义。 实体正义价值是法律文书的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是通过法律文书恰当反映实体法律内容来实现的。 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立法者必须事先设定法律文书实体法律内容产生的程序,因为法律文书的实体法律内容如案件事 实、证据、结论等并不是在程序进行以前就有的,而是需要依赖具体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来查清事实和做出结论。 案件事实和结论都是法律程序运行的结果,结果的产生必须依附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些实体法律内容不具有独立于法律程序的属性,只能是一种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 可见,法律文书的实体正 11 义价值往往与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关,这是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在法律程序中的静态反映。 在文书写作的层面上,实体法条文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规范命题,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具体处理才能显示出来。 怎么处理案件和写作法 律文书,应该写作什么内容,必须依赖程序法与法律文书的格式。 可见,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往往与具体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关,且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的格式才能实现,这是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在法律程序中的动态反映。 正因为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具有工具性,就不能对其予以片面强调,否则,只重视结果而忽视原因、条件、手段和过程,将会落入结果主义价值论的泥沼。 这种价值观还会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制度设置和文书写作的实践。 (二)实体正义在法律文书中的具体目标 实体正义在法律文书的案件 事实、证据及其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结论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实现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的具体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可分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两部分。 实体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又称案件事实。 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从认定事实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文书写作主体认定的事实两部分。 一般说来,像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单线形态的法律文书中,案件事实仅仅是指写作主体公安机 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而在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等复线形态的法律文书中,案件事实则包括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院或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两部分。 在复线形态的法律文书中,虽然事实认定主体不同,但是事实部分的写作要素是相同的,只是写作的具体要求和侧重点不一样,而法院或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往往是写作的重点。 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考察,法律文书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必须依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实体正义价值在法律文书中应该得到具体的体现。 例如起诉书中叙述抢劫罪犯罪事实的时候,写作主体不能不去考虑刑事实体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抢劫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具体写作时,应该以此为依据安排案件事实的写作要素和写作方法,充分反映抢劫罪的特征。 如果做不到这些,就无法满足法律文书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即便写作主体的文笔再好、技巧再高,也是徒劳的。 无论写作主体是否意识到,实体法律价值都对案件事实的写作具有不容置疑的决定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有关案件事实的相关制度是写作法律文书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是对实体法的一种被动反映。 法律明确规定,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 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可能离开证据的支持。 在法律文书中突出证据的地位、明确证据的内容,是提升法律文书说服力的重要手段,当然也是法律文书工具价值的一种具体体现。 法律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非常强调证据部分的写作,在设计文书结构时都把证据作为必要事项,明确要求写明证据。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书证据的内容设置和具体写作要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笼统到具体、从与案件事实相脱节到有机衔接的发展过程。 12 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看,首先是确定证据,然后再根据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 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是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也称之为法律事实。 正因为如此,证据的写作在法律文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在案件事实与证据写作的顺序上,还是在具体的写作内容与写作方法上,都要体现证据的作用。 就判决书而言,近些年的改革思路已经非常清晰,不少判决书都是先写证据再写案件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证明案件事实,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 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一种重要方法,是实现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的有效手段。 总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律文书实现实体正义的一个 重要价值目标。 2.法律适用准确 法律文书写作必然要适用法律,法律适用准确也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法律文书中适用法律,就是将抽象、普遍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特殊的案件中,实现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体现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 如对裁判文书来说,准确适用法律就必须要有基础条件。 其一,法律。 其二,法官。 关键是怎样理解法官在其中的作用。 事实上,不管承认与否,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都不是被 动的,在适用法律时都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这些情况都会反映到法律 文书写作中去。 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是静止的、抽象的,法律事实是动态的、具体的,要将静止、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中,离开法官能动性的认知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所须关注的只是法官能动性的具体体现,以及适用法律的准确程度。 而判断法官能动性认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他有没有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实现了结果正义。 有没有实现结果正义,会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得到具体反映。 而抽象的法律规定是很难与具体案件在法律文书中实行对接的。 从古到今,法律适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棘手的实践问题。 法律适用准确,才能确 保法律文书价值的实现。 因此,法律适用准确是法律文书实现实体正义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3.结论正确 法律文书的主题又称结论、主文(主文主要用于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结论是集中体现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的部分,结论的正确性是法律文书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然,结论的正确性是相对的,实践中也有结论不正确的情况,需要经过二审甚至再审才能作出正确结论,但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能够成为否定结论正确作为法律文书实体正义价值目标的理由。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诉讼类法律文书还是非诉讼类法律文书,都必然要有结论这一必备要 素,也必然要由此体现法律文书的实体正义价值。 二、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价值 (一)对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 因为程序的本质特点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所以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即法律文书结论的产生过程中。 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价值,是指法律文书的那些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意的东西。 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价值取决于法律文书相关制度规范、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和要求的内在品质,是一种内在的价值。 这种内在的价值是程序事实清楚、程序事项完备、再现举 证质证认证过程、分析 13 说理充分等具体价值目标的综合体。 上述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价值是独立于法律文书结论的价值,其存在并不依赖于结论(如判决结果),只要求产生处理结论的过程具有正当性。 程序正义价值是法律文书的内在价值,判断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标准独立于评价法律文书结论的价值标准。 也就是说,法律文书的结论是否正确,并不能直接证明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程序正义的价值。 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品质,关键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到法律文书结论直接影响的人(原告、被告、被告人、被害人等)是否受到了应得的待遇,关键 是看程序事实是否清楚、程序事项是否完备、是否再现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分析说理是否充分等方面。 (二)程序正义在法律文书中的具体目标 实现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具体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事实清楚,程序事项明确 程序事实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书中的程序事实是指案件的具体处理经过,往往需要从案由、案件来源写起,直到交代清楚案件所经历的法律程序和案情处理的整个过程。 程序事实的内容具有规定性,是法律文书写作可以遵循的共性规范。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中,在 同类法律文书的不同情况下,程序事实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这又反映出程序事实写作的个性特点,具体写作法律文书时应当注意反映这种个性特点。 除了程序事实外,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些需要写明的程序事项,诸如诉讼费用、文书效力、告知事项、附项、署名等。 虽然这些事项写在法律文书中往往不需要太多的文字,写作方法也比较简单。 但是,这些程序事项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在法律文书写作中需要慎重对待。 需要指出,程序要素及其具体写作方法往往已经被法律文书格式固定下来,成为统一的写作模式,并会在相当范围内或者是全国范围内 产生普遍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这种统一性和普适性的存在,一旦这种写作模式存在问题,将会对法律文书价值的实现产生普遍的负面影响。 这就要求法律文书格式的制定者能够从程序正义价值的高度去认识程序事实及程序事项的重要意义,科学合理地设计其具体要素和写作模式。 同时,在具体写作法律文书时,也不能忽视程序事实和程序事项的作用,要注意按照要求写清程序事实和程序事项,恰当体现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价值。 2.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 在法律文书(主要是裁判文书)中确立 “ 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 ” 的价值观,意味着对 传统的更新。 因为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必然导致对法律文书中事实与证据要素的重新认识,并进而得出法律文书先有证据后有事实的必然结论。 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就必然要反映为证据是如何证明事实的基本写作原则。 这个原则虽然与传统的写作理念有差异,但却与审判方式改革精神相协调,是符合程序正义基本原则的,也正是法律文书写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总之,法律文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要有证据的加盟。 因此必须强调以下观点:法律文书中的事实是一种由证据推演出来的法律事实,写作证据是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是法律文书证据 写作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法律文书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裁判文书的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遍推行,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写作 14 取得了重要成果。 在裁判文书写作中,往往通过先写举证内容、次写质证内容、再写认证内容、后写确认事实的写作顺序再现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也体现出对法律事实的查证过程,反映出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程序正当性的追求。 诉讼法改革应该体现这一精神,使证据写作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切实体现法律文书的程序正义价值。 3.分析说理充分 法律文书的说理,包括写作主体如何认定案件事 实、如何确定案件性质、如何分清是非(或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等内容。 在法律文书中,说理的内容被称为法律文书的理由。 不同国家对说理有不同的表述,但是所反映的说理特征是共同的。 说理的详细与否不一定意味着国家法律制度人治与法治色彩的区分,背后蕴含的是价值观的不同。 近些年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开始相互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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