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技术标准修订内容摘要:

以确定供电的电压等级和电源的数量最为重要。 因为它涉及到电网的发展﹑供电的可靠性﹑用电的分类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等。 本条明确了三种供电方式。 对双电源供电有二种方式:一是,两回由同级电压供电;二是,一回高压供电﹑另一回低压供电。 第二种供电方 式系指,备用(保安)电源容量较小( 250kW 以下),且比取得同等电压等级的第二电源合理时采用。 第二种供电方式主要适用于郊县。 多电源(多回路)系指在三回及以上供电。 由于供电方式较多,有的是多电源进入同一个变电所内;有的是分别进入两个(多个)变电所,因此在本标准中难以明确规定。 但基本上在双电源供电方式上的演变。 因此规定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供电方式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 1992 第 条“对供电电压为 35kV且负荷小而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高压用电设备,发展可能 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 35/ 直降配电变压器”也作了规定。 这主要在郊县以及旅游建筑,往往远离城区,附近没有 10kV 电源,只有 35kV电源,采用 35/ 直降配电变压器,既可简化供配电系统,又能节约投资,提高供电质量。 双电源供电,本标准没有写入。 是因为,只有一﹑二级负荷的用户,才符合双电源供电的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低压双电源供电,对已经形成的配电网需要进行调整时,涉及到路径以及配电变压器设置布点的城市建设规划,同时又要不能影响现有用户(特别是双电源用 户)的供电可靠性。 因此,比较难以实施。 而且,低压双电源用户的可靠性,还受到其他较多的低压用户安全用电的影响。 所以,在本标准中不考虑低压双电源的供电方式。 双电源 (双回路) 用户有以下两种受电方式: 1 两路电源 (回路) 同时受电。 1)两路电源 (回路) 同时受电,互为备用。 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 12 2)两路电源 (回路) 同时受电,互为备用。 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经操作后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 2 一 路正常主供,另一路作备用。 1)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 2)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经操作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 条文解释: 本条明确了, 全省范围内常用的双电源受电和运行方式以及适用范围。 说明: 本条规定了,目前全省范围内常用的受电和运行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但本条没有规定,是高压侧互为备用还是低压侧互为备用。 这是因为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地区“备自投”是不允许设在高压(一次)侧,只允许在低压(二次)侧设置。 因为,如高压 电源取自两个不同的电力系统变电站,在高压侧设“备自投”,一旦出现在两路高压电源没有停电的情况下,由于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分段开关误投,将形成两个电源(系统)并列运行所产生的环流,对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带来威胁。 所以,一般情况下,“备自投”不宜设在高压(一次)侧。 根据客户用电负荷的重要性,经过供电公司批准同意,也可以高压(一次侧)设置“备自投”。 对分段开关的设置和是否允许自动投入,应在供电方案中明确并经市供电公司批准,方可进行设计。 采用架空或电缆线路进户时,应在变电所的室内靠 近进线点处,装设便于操作维护的电源隔离装置。 条文解释: 本条为满足“电气设备应有明显断开点”的要求,以及省内大多数地区 35kV 及以下用户变电所的接线和运行经验。 做此规定。 “电源隔离装置”全省常用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在变电所内,电源进户处墙上装设隔离开关;二是,装设隔离开关柜。 两种方式都可以采用。 说明: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电源进户方式的设计。 这是满足安全规程“电气设备应有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参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1995 第 35kV及以下用户变电 所的接线和运行经验,做出的规定。 架空进线进户有以下两种方式: 1 采用在户内墙上装设隔离开关。 此方式具有断开点明显直观、减少投资的优点,有些地区采用。 进线母线可装设带观察窗(观察隔离开关)的封闭式母线桥。 2 装设电源隔离开关柜。 省内有些地区采用装设电源隔离开关柜。 此方式具有成套性,安装方便的特点。 电缆线路进户有以下几种方式: 引至电源隔离开关柜; 引至电缆小室,在小室内装设隔离开关; 13 引至变电所穿墙套管户外侧。 在室内装设隔离开关。 4 引至变压器室内墙上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高供低计) 1)直接接至负荷开关; 2)接至高压小母线转接至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以上几种方式均可以采用。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电源进户方式的设计。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具有一级或二级负荷;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3 集中负荷较大。 条文解释: 本条第一款是考虑变压器在故障和检修时,保证一﹑二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本条第二款是当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投入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负荷而定。 同时在正常运行时,可以暂停一台变 压器的使用,做到经济运行,节约电能。 说明: 本条引用《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1994,第 条的规定。 第一款是考虑变压器在故障和检修时,保证一﹑二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第二款是当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投入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负荷而定。 同时在正常运行时,可以暂停一台变压器的使用,做到经济运行,节约电能。 第三款是指集中负荷较大或者有冲击性负荷,应单设一台变压器供电。 以保证其它正常用电设备的电压质量不受影响。 用户计量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电变压 器容量在 630kV A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kV A~ 500kV A 电力用户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2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kV A 以下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3 单电源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条文解释: 本条是根据国家经贸委 2020 年 颁布的《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编写。 说明: 本条是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 2020 年颁布的《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而做的规定。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 500kVA 电力用户宜采用 高供高计方式”的规定,是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第 条 5)的条文解释:“对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 但对于 10kV 公用配电网供电,容量在 500kVA 及以下的或 35kV 供电,容量在 315kVA 及以下的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的方式”。 因此对受电变压器容量为 315~ 500kVA 的,应根据受电电压,可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用户的实际使用的无功电力在高压侧电能表中记 14 录。 以电能表的示数计算功率因数。 因此规定了“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kVA~ 500kVA 电力用户宜采用高 供高计方式”其目的是为客户考虑,虽然建设初期增加了投资,但今后每月减少运行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 采用高供低计的计量方式,在对客户用电的功率因数进行考核时,按国家规定要另行加收变压器的损耗。 如果,用户变压器容量装设过大,每月使用的有功电量较少,即使无功补偿较好,但在计算功率因数时,由于加收了变压器有功和无功损耗,往往计算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考核标准,而加收电费。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建议客户减少变压器容量或改为高压计量。 在实际应用中,计量方式的确定应以批准的供电方案为准。 用电容量在 50kV A( kW) 及以上的用户应装设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条文解释: 原标准修订。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扩大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推广应用范围的通知》(苏经贸电力[ 2020] 600 号)的规定修订。 将 100kV A 改为 50kV A( kW)。 负荷分级 ﹑ 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 本条对负荷分级、供电电源的原则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少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10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 这点往往忽视。 说明: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95 第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95( 2020 年版)第 条均规定了负荷分级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按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 因此,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对“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供电的要求。 一﹑ 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4) 一类高层建筑。 15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的特别重要负荷: 1)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 2) 超高层建筑。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二类高层建筑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二﹑ 对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求,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95 第 条已做明确规定。 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 ,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此处双电源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的不同高(低)压母线。 规定了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的供电方式,虽然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但有时会发生客户变电所全部停电事故。 究其原因,有的是由用户内部故障引起,有的是电力网自身故障引起,但大多数是外部破坏原因(建筑施工工地﹑汽车撞杆等)引 起电力网故障。 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有自备电站时,虽可利用低周解列措施,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但运行经验证明,仍不能完全避免全部停电的事故发生。 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电源均不能向负荷供电,低周解列装置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 所以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禁止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是保证特别重要负荷的用电需要。 三 ﹑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95 第 条已做明确规定。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 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10kV 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 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时间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 当线路自变(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必须要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到二级负 16 荷为 100%,且互为热备用。 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电力电缆专 线对二级负荷用户供电时往往是忽视“必须要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 四﹑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用电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 高压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应进行短路电流校验。 条文解释: 原标准修订。 增加了 20kV 电压等级要求。 高压电器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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