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内容摘要:

运行工况应正常、安全可靠,无超压、超温、泄漏、油污、锈蚀、腐蚀及损坏失效等情况,运行部件应平稳,无异响、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28 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的规定: 1)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阀门、凝水缸、波纹管调长器等)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条执行; 2)调压装置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条执行; 3)加臭装置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条执行; 4)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第 条执行; 5)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第 条执行; 6)高压储罐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条执行; 7)压缩机、烃泵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第 条执行; 8)压缩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 、 条执行; 9)液化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 、 条执行; 10)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按 CJJ51 第 6 章执行; 11)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条执行。 安全设施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易燃、易爆场所和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29 2)防雷、防静电装置 3)防爆电气 4)泄爆装置 5)消防设施、器材 6)压力表、安全阀 7)超温、超压限位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8)通风、排烟设施 9)监视设备 10)安全防护设施 11)个体防护设施 企业应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安全设施台帐,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检查、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正常可靠。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特种设备 企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企业应建 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30 置、监控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 企业应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治理。 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事故。 当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 条执行。 可将下列装置及区域作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1)高压储罐(井、气瓶 组); 2)液化石油气储罐; 3)压缩机房、烃泵房及压缩机、烃泵; 31 4)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装置; 5)液化石油气气化、混气、卸(装)装置; 6)液化天然气卸气、气化装置; 7)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超市等特殊用气场所; 8)过江、过桥燃气管道; 9)与下水道、电缆沟临近的埋地燃气管道。 工艺安全 企业相关管理及作业人员应掌握燃气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燃气基本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事故种类及其危害性以及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2)工艺信息:燃气储输配工艺流程、压力 、温度、流量以及工艺参数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设备功能、结构原理、操作规程、日常检查维护检修以及故障判断和处置方法。 企业应保证向用户提供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燃气场站内的燃气(水)管道阀门应统一编号,现场阀门编号应与工艺流程图中阀门编号一致。 进、出场站的每根燃气管道上应有醒目的气流方向标志。 企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32 离情况及时分析和纠正,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 作业安全 作业许可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内容: 1)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断路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起重吊装作业 7)重要设备检修作业 8)抽堵盲板作业 9)其他危险性作业 作业环节 企业应在实施 中规定的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规范现场人员 作业行为。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3 企业作业活动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置换、通 气、抢修等作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的规定。 1)停气、降压作业按 CJJ51 第 条执行; 2)动火作业按 CJJ51 第 条执行; 3)带压开孔、封堵作业按 CJJ51 第 条执行; 4)置换、通气作业按 CJJ51 第 条执行。 检维修 企业应制定设施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并按年度制定检维修计划。 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检维修方案,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办理设备设施交付 检维修手续及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完毕后,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调试、试运34 行并办理交付生产手续。 抢修 企业应制定燃气设施抢修管理制度。 设立抢修机构及人员,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机具、器材)、通讯器材、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 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抢修人员应穿着纯棉工作服并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 2)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切断气源、设置禁火警戒区、疏散人员、救助伤员等方式控制险情。 并使用燃气检测仪器,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严禁烟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企业应制定燃气设施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拆除和报废 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拆除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制定拆除计划或方 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35 企业欲拆除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物质的,应先吹扫、置换、清洗干净,经检测、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处置。 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 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安全标志》( 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企业应在检 维修、施工、抢修、动火、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检维修、施工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便道和警示灯。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牌。 承包商与供应商 企业应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企业应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36 用、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用户 用户档案 企业应分类建立供气区域内燃气用户的档案,内容包括: 1)姓名或单位名称 2)用气地址 3)用气性质 4)通气日期 5)用气设备类型、数量及安装位置 6)供气设施 7)安全辅助设施 8)用户电话 宣传与告知 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燃气设施维护管理权限和有关安全责任。 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 手册,并 通过媒体、公告栏、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和应遵守的安全用气规则。 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电话,方便用户办理燃气咨询、报修、抢险和投诉等业务。 37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或通知用户。 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通知用户后进行。 用户设施 企业应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对用户设施的定期检查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第 、 条的规定。 对用户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第 、 和 条的规定。 职业危害 危险化学品管理 企业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进行登记。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职业危害管 理 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38 健康监护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器具管理台帐,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 保管,定期检查、校验和维护。 事故与应急 事故报告 企业应制定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内部或供气区域内发生以下事故或紧急重大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天然气燃烧爆炸 2)天然气大量泄漏 3) 火灾 39 4)中毒 5)自然灾害 6)涉及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 抢险与救护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事故大小和响应级别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应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对燃气大量泄漏、燃爆或火灾事故现场应设警戒线。 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中毒等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按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40 2)培训教育 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 应急指挥和救援系统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应急救援器材 企业应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器材,包括: 1)抢险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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