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地铁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16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投标文件的封面及扉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 正本 ” 或 “ 副本 ” 的字样。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电子投标注意事项: ( 1) 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投标人不得增加或者删除清单。 ( 2) 投标文件中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金额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 3) 投标文件中暂列金额明细表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投标人不得增加或删除暂列金额项。 ( 4) 投标文件中材料暂估价表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投标人不得增加或删除暂估材料项。 ( 5) 投标文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的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 额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投标人不得增加或删除专业工程暂估价项。 ( 6) 投标文件中计日工表的序号、项目名称、暂定数量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投标人不得增加或删除计日工明细项。 ( 7) 投标人对规费、税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时,应严格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JLJDFY2020)、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 “ 正本 ” 或 “ 副本 ” 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投标文件外层封套上应写明下列识别标志: ( 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 2)招标编号; ( 3)项目名称; ( 4) 2020年 月 日 时开标,此时间前不得开封。 出了按本须知 ,还应在投标文件内外封套上均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 ,招标人可按照投 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退回。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装订和注明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未按本章第 ,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 修改 ” 字样。 18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开标时间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 (1)宣布开标纪律 ;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 (3)宣布开标 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9)开标结束。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应当回避 :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19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 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 评标办法 ”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 “ 评标办法 ”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社会平均成本价相比偏低。 经询标确认,投标人对有疑问的材料低于市场价位没有合理的解释,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结论为: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具 体要求,不符合中标条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社会平均成本价相比偏低。 经询标确认,投标人对有疑问的材料低于市场价位有比较合理的解释,但不能承诺提交增加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结论为: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不符合中标条件。 关于企业成本,由于各投标人的管理能力不同、技术水平不同、施工或生产成本不同、投标想法不同,因此无法确定具体投标人的企业成本。 实践中,投标人投标报价可以低于 社会平均成本价,只要满足招标项目的各项具体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或有合情合理的说法,满足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应属于合理范围。 审查投标人是否投标报价构成合理时,也要注意投标人在个别条目报价偏高,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应 当 就这些问题澄清说明,防止在工程建设中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实践中,有的投标人有意将施工中容易增加工程量的个别条目报价偏高,在出现设计变更等不确定情况增加工程量时,损害国家利益。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 标人少于 3个的 ;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不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 评标办法 ”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晴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 详见附件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的 “ 通用条款 ”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的 “ 通用条款 ”。 具体如下: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 长春地铁 1号线一期工程繁荣路站主体工程项目 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指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 取得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并负责本工程设计 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 取得 相应工程 监理 资质等级 证书并负责本工程监理 的单位。 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业主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24 工程:指在协议书承包范围内约定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 业主和承包商 在协议书中约定, 业主 用以支付承包商 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 并承担保修责任 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施工中发生,经工程师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合同价款之外,应当由业主或承包商承担的支出。 承包方式:指招标工程按确定的中标价承包。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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