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报关员考试资料大全内容摘要:

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 督管理权能。 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 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 )海关权力的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 包括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的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对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 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等。 更多考试资料: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规定,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 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 追征税款的权力等。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 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 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 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 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 更多考试资料: 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 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5)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 法行为。 (6)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 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 更多考试资料: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 其后的 3 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 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根据《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 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 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本部分内容限定在海关行政权力的范围,未包括缉私警 察的权力。 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具体包 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更多考试资料: ①对违反《海关 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 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 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 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 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 机构。 (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更多考试资料: 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 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 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 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 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 处理。 (4)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 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 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 更多考试资料: 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 变价抵缴罚款。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①处罚担保。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有违法 嫌疑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 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 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更多考试资料: 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 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 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 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其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 形式的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 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 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1)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 同公安部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 更多考试资料: 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 武器和警械使用范 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 缉逃逸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 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 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2)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 ,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 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 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 (陆地 )一侧逃逸,也包括 向外 (海域 )一侧逃逸。 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4)行政奖励权 更多考试资料: 包括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的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者物 质奖励的权力。 (二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海关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一方面,海关权力运行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 经济秩序,实现国家权能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广泛性、自由裁量 权较大等因素,以及海关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海关权力在行使时任何的随意性或者滥用 都必然导致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因此,海关权力的 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般来说,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按 照行政法理 论,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例如,涉税走私 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只有缉私警察才能行使,海关其他人员则无此项权力。 又如,《海关法》 更多考试资料: 规定海关行使某些权力时应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如未经批 准,海关人员不能擅自行使这些权力。 (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了海关的执法依据是《海关 法》、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无法律规范授权的执法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属无效。 (3)行使权力的 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 (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因国家管理的需要,海关在验、放、征、减、免、罚的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即法律仅规定一定原则和幅度,海关关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和选择, 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来行使职权。 因此,适当原则是海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条重 要原则之一。 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对海关自由裁量权 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 主要有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程序 )和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程序 )程更多考试资料: 序。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 海关无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 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应受到保障,才能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 《海关法》规定: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 以协助。 (三 )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 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更多考试资料: 实施,同时也使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海关法》专门设立 执法监督 一章,对海关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并接受监督。 这是海 关 的一项法定义务。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监 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 的相互监督等。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海关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海关法律而 设立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海关机构不 断扩大,机构的设立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和沿 江、沿边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 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 这种领导体制对于海关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 更多考试资料: 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海关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 发展 的工作方针提供了保证。 (一 )海关的管理体制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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