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模版内容摘要:

从损害结果上看,利用网络侵权的后果比较严重。 网民们在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精神的指引下,搜索出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但由此而导致了当事 人及其亲朋好友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无数的电话骚扰、围追堵截、甚至生命的威胁等。 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被露骨的践踏,生活不再安宁,这就是其 人格 被损害的事实。 最后,从因果关系上讲,最初发布者、网民、网络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正是由于“三方”的“集体加害行为”,才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漩涡,导致当事人及其身边的相关人士在这漩涡中无法正常生活,行动举步维艰,精神几近崩溃,终日惶恐不安。 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都是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 成了极度恶劣的影响,只是侵权的方式和载体十分特殊而已。 而中国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原告王菲的胜诉,正是有利的证明。 ( 四 )“人肉搜索”衍生的其他侵权行为 首先,作为待搜索问题的最初发布者,“赏金猎人”会公开发布问题。 一方面,有的提问已经具有明 显侵犯公民人格 权的指向性。 另一方面,当他们公布的信息或者发表的文章,使得现实中的当事人被对号入座受到攻击,或者因不实的公开言论导致当事人受损时,就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 其次,侵权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隐 私权,还间接地侵害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 ( 五 )“人肉搜索”导致部分虚假信息的存在及蔓延 “人肉搜索”事件的导火索一般来自对某一“事实”的披露。 由于网络信息的把关弱化,网络信息发布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并且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 特别是近年来的许多事件的引发点均来自于论坛或博客,对其内容的审查更难以进行,导致部分虚假信息的存在及蔓延。 当网民在看到一些 “ 爆炸性 ” 信息时,通常直接展开讨论,并在 “ 舆论领袖 ”号召下采取 “ 道德审判 ”“惩 罚 ” 等行动,既不去考虑消息 来源真伪,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有甚者并不是就事论事地进行讨论或者判断,而是在其中掺杂了很多的个人情绪,以之作为泄愤的工具,使原本正常的争议和批评可能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助长了虚假信息的蔓延之势。 三 、 网络“人肉搜索”如何取其利避其弊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个人资料的记录、保存、使用和传递逐步走向数字化。 信息处理技术提高了个人资料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这诱使公私机构处理更多、更细致、更全面的个人资料。 实质上,个人资料及其流转的数字化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增进了个人、公私机构和社会的福祉,但同时非法资料处理活动也对个人的自由、基本权利和正当权益构成潜在的威胁,甚至造成现实的侵害。 合法的人肉搜索要区分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言论自由和公众评论正当性的界限。 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与私人行为应该受到保护 ,网民对 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披露则应属于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行为。 在人肉搜索中 ,如果搜索者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对被搜索对象的信息进行复制、改变和传播 ,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健康权 ,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 ; 如果因此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言论者和网站管理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人肉搜索”。 兼具个人权益和公共权益的平衡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是否可以使用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只要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者其他关乎社会利益的情形,应该允许 使用人肉搜索,以便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从而维系基本社会道德规范,捍卫法律的尊严。 所谓的私人利益原则,是指对于那些既不违反 6 法律,也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是不允许“人肉搜索”的。 在此,网民自发的行为现在还未予认知,何种行为可以人肉搜索,只是在出现了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后,网民的行为才有所限制,而这种限制并不是法律对其的强加,而是人所共有的自律。 但我们却不能 期望 以自律的方式规制人肉搜索,因为自律的前提是人人都尊重他人的权益,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基础上才谈得上自律。 在我们现在的 网络起步发展阶段,还难以达到通过自律以规制人肉搜索的条件和根基。 隐私权的范畴如果仅仅属于个人,那我们当然无权干涉,但当这种被自己称之为隐私的权益关乎公共利益时,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在此就可以延伸。 例如在 “ 周久耕贪污案 ” ① 事件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0月 10 号下午一审判决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 120 万元。 周久耕是中国草根网民利用互联网人肉搜索扳倒的又一个贪官 ,但并不是唯一一个。 当隐私遭遇 “ 人肉搜索 ” 时 ,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及法律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 ,方能给予 “ 人肉搜索 ” 恰当的法律地位与合适的制度框架。 法治发达国家平衡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实践 ,为解决隐私权与 人肉搜索 冲突难题提供了借鉴 :宪法解释的 “ 功能适当 ” 原则和 “ 个别问题取向 ” 方法 ,可有效协调基本权利的冲突 ,使不同基本权利均能得到宪法的充分保护。 (二)个人信息披露的适度原则 在现在的网络时代,个人信息难免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于互联网上。 而不顾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无度的将原本属于私人的信息散布于引起关注的网络社区中,这当然是对他人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适度原则就是指,网民所披露的信 息应该与所要公开的事件相关,并且这种相关应限定在一个合理限度内。 不能将公民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也予以披露。 例如北京的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第一案 ” 中,被告将原告王 某 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公布于众,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 某 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 “ 逼死贤妻 ” 等字样。 很多网友将此事 闹 到王 某 的单位,王 某 因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一接到王 某 求职也退避三舍。 王 某 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门口被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 王 某 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 3 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 万元。 此案中,被告把与王 某 的个人信息全部予以公布,并导致网民对王 某 的追杀,严重影响了王 某 的正常生活。 这在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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