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配件追溯制度内容摘要:

第九条 机动车配件 经销商应主动到配件质量追溯管理服务点(即配件 追溯 标签核发管理点 )申领配件质量追溯防伪标签。 第 十 条 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管理服务网点在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提交或上传材料后,按规定发放配件 质量追溯 凭证。 配件 质量追溯 凭证是配件经销商销售配件的必要凭证,是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负责 配件 验收的质检人员 对 配件 质量进行外观、标识等 检验。 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在配件相应位置粘贴配件 质量追溯凭证,不合格 的 配件不得粘贴 追溯 凭证,不得进行销售。 第十 二 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机动车配件的 质保期限、 追溯 凭证粘贴情况, 确保 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十 三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 质量追溯 凭证,未附有以上凭证的配件不得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 汽车 生产 或配件生产 厂家直接采购的配件, 参 照本制度第 九、十、十一条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四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 采购 登记 、入库、出库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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