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摘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将用人单位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处,记入诚信档案。 五 、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6 (九)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保证特殊工时规定的有效实施,对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具体行 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职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在工作岗位;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包括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两种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37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详细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情况,核实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 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应有记录,记录应有职工代表签字; (三)书面检查形式按照劳动保障书面检查有关规定进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督促企业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四)视情况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 38 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 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9 (十)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资指导线已经备案的中央、省属驻昌企业及县内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义务,是否将工资按照调整方案进行了普遍调整。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程序是否合法。 三 、监督检 查措施 (一)查阅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过程的有关资料,检查职工劳动报酬增长是否符合调整方案。 (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协商情况及执行情况。 四 、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数据资料等;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查单位自查情况;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0 (四)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监察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 、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 过程中,存在不按方案增长工资、财务报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1 (十一)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效执行,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的管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水平; (二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异动情况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手续办理核增(减)工资等业务;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管理是否严格;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是否及时和准确,能否实现工资信息的动态监管; (五)工资管理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是否规范明确,工资核发是否如实和严格; (六)机关事业单位违纪违规处罚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有违反工资政策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42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 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不得少于 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况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审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每年由编制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纪检、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 43 (十二)城乡失业职工管理 为加强对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职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失业职工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领条件,二是检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是否正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 对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材料进行检查。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劳动 99三版”软件)核查。 将失业职工提供的资料通过“劳动 99 三版”软件 进行核实。 (三)举报检查。 发现有举报违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调查取证核实,终止发放并追回失业保险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报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自收到申领失业保险金十日内对失业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认定,对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 44 (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自确定失业保险领取资格三日内组织失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 (四)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城乡基层组织、司 法机关核实核查失业职工就业状况、居住状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对存在重新就业、应征入伍、移居境外、办理退休、判刑收押执行等情况的,依法终止失业保险申领资格; (五)自接到失业职工死亡报告三日内向民政行政部门、城乡基层组织核实失业职工的生存状况,对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依法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自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一月内,告知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即将到期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2020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 45 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6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领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各项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检查; (二)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情形; (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 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抽查。 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 47 (三)举报实地检查。 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 四、监督检 查程序 (一)审查资料。 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抽查。 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不少于 30%的申请单位进行核实。 (三)实地检查。 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擅自改 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8 (十四)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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