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_上传者_宜宾建设网_友邦建设网旗下站点_wwwybcincom内容摘要:

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 评 价 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 施工 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 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 施工 措施方案, 报 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 由总承包单位 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 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 文明 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 核发施工许可证 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 人身伤亡 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 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的, 5 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 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 , 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 依法 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 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 文明 施工措施导致发生 伤亡 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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