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指南内容摘要:

申办人受理单。 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 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 排灌处审批人员 审批标准: 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 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交清赔偿费和开发补偿费。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批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办理人据此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 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 (三) 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 排灌处主任 工作标准: (同审批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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