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问题研究内容摘要:

的推广做出了卓著贡献: (1)准则推出伊始,即有较多的研究人员通过较为浅显易懂的表述来帮助会计人员加深对租赁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处理的理解。 如:我国著名租赁研究专家裘企阳的《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 )评析》,阐述了《租赁准则》的特点、对《租赁准则》的几点意见及有效实施《租赁准则》的措施 三方面内容;朱学义任艳杰的《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核算的会计处理》 (《广西会计》 )、于建新的《融资租赁的理论与会计核算方法》 (《内蒙古财会》 )分别通过案例来说明会计一人员在实务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融资租赁中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业务核算》 (陈韶君《上海会计》 )、《浅谈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的减少 ))(邓德强《上海会计》)、《关于融资租赁两个分摊率的思考》 (王新平《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分别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探讨。 (2)在租赁会计准则 出台以后,还有研究人员对租赁准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国际比较,使会计界认识到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可比性及其中国特色。 如:钱娟萍撰文《融资租赁准则的中美比较》 (《会计之友》 ),从租赁的分类、承租人会计处理、出租人会计处理派三方面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13 号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作一详尽的比较;罗金明在《融资租赁会计的比较》《经济论坛》 )中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17 号从承租人会计处理和出租人会计处理两方面作了比较 [4]。 此后,还有研究人员对《租赁》雕则发布后在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如徐勇在《浙江金融》 2020 年第 1 期发表的《我国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析》中就分析了当前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针对融资租赁会计在国际上发展的新形式,马夕奎在《租赁资本化的新观念 — 资产和负债观简介》 (《财会月刊》 )一文中介绍了 G4+1 的研究成果 :资产与负债观:即对所有的租赁形式不论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性租赁都在承租人的表内反映为资产和负债。 这对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范的进一步改进提供了借鉴的目标。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研 究内容 融资租赁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立完善的与发展实际相适应的融资租赁会计准则非常重要。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改进。 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基本杜绝了“售后租回”的可利用性。 哈尔滨广厦学院毕业论文 4 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我国的租赁准则是在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建立起来的,因此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探讨的问题。 本文详细分析了当前具体会计准则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研究方法 本文的总体 研究思路为:“历史一现状一前景”。 首先明确融资租赁这种特殊融资方式的概念,接下来对融资租赁及其会计处理的发展进行历史地回顾和现状的描述,最后对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作出展望。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1) 比较分析法:这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在论述融资租赁业及融资租赁会计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要结合国际的发展现状来说明问题; (2) 归纳法 (综述 ):通过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对本文要涉及的问题进行综述。 (3) 演绎法:通过对历史的总结推断新的发展趋势。 (4) 调查研究法:通过实际调研取得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实践的分析发现 问题、分析问题。 (5) 理论探究法:在调查、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解决问题。 哈尔滨广厦学院毕业论文 5 2 融资租赁会计的概述 融资租赁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运用货币量度、复式记账等专门技术对融资租赁业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核算,并发挥其监督功能,不断促进融资租赁的继续发展。 融资租赁会计的核算主体 融资租赁会计主体是指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任何能控制一定经济资源,且需要对这些经济资源负责的特定的单位、组织、中介机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实践中出租人 (租赁公司、金融机构或有闲置资产的企 业 )和承租人 (企业 )通常是融资租赁会计涉及的会计主体。 与财务会计主体假设一样,融资租赁会计的核算也必须站在特定的会计主体立场处理会计业务,并坚持一贯性原则。 但与财务会计不同的是,发生业务的双方 (租赁双方 )会计核算并非总是一一对应。 融资租赁会计的核算对象 融资租赁会计的核算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可根据各个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具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融资租赁会计一的核算对象,一方面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构成主要的核算对象。 另方面,根据融资租赁业务要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 因而融资租赁必须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核算对象。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会计是综合运用上述两个方面据以确定各个具体租赁企业的资金平衡方式、账户及科目设置、记账符号以及其他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和规则。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指导融资租赁会计业务的原则,主要包括 :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一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但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它有其本身的特点,因此在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中就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虽然在法 律不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实质上拥有了其大部分的报酬和风险,因此应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并采用与本单位应折旧资产相同的政策计提折旧。 哈尔滨广厦学院毕业论文 6 融资租赁会计的相关概念 ( 1)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王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这是从承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其中“最低”一词是相对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可确定的、承租人将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最小金额, 或者说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出租人的最小负债。 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内容也不相同。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一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①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②租赁期届满时,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③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①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即整个租赁期内每期的租 金;②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5]。 ( 2)最低租赁收款额 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相对应,它是从出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 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其中“最低”一词也是相对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一叮确定的、出租人将能够向承租人等收取的最小金额,或者说是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承租人等的最小债权。 出租人除了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最低租赁付款额外,如果还存在与承租人和出租人 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一 :力一对出租人的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表明租赁期届满时能够保证出租人实现这确定的金额,这一担保的资产余值也应包括在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中 [6]。 ( 3)或有租金 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 (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 )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 4)履约成本 指在租赁期限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5)担保余值 就承租人而台,担保余值是指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 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使指就承租人而台‘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哈尔滨广厦学院毕业论文 7 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这里的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 6)未担保余值 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 7)租赁内含利率 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范的历史演变 会计作为经济的语一言,必须准确地描述经济发展的过程。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客观上也就对融资租赁 会计的相应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融资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不久,上海市财政局首先于 1981 年制定了有关融资租赁业务财务会计处理的试行规定,指出这种业务“实质上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加上利息和手续费等计收租金,以分期收回货款的办法向承相 .单位提供固定资产”。 规定要求承租人不应将租赁资产入账,仅作备查记录。 承租人以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支付租金,并按期计提折旧,但折旧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待租期届满时,视资产处置办法或转入“折旧”账户或转入“专用基金”账户。 上述规定表明其已经掌握了融资租赁所具有的购置和融资的特 点。 1982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将租赁分为所有权转移的和不转移的两类,并规定 :若所有权不转移,承租人所付租金可在成本中列支。 若所有权要转移,不构成设备价值的租赁手续费及利息等可在成本中列支,相当于构成设备价值部分的租赁费先用当期为该项租赁设备所提的折旧基金抵补,不足部分从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刚刚起步的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当时‘的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上有据可依 [7]。 1985 年 4 月,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外合资工 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首次根据国际通行的租赁会计规范要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合资企业增设账户,将租入资产及承担的债务分别入账。 同年 6 月和 10 月,则一政部又分别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和《关一于国营 _L 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开始要求承租方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入账并确认相应负债,这些都是会计处理适应客观形势演变需要的表现。 此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对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都保持着上述做法。 哈尔滨广厦学院毕业论文 8 1993 年“两则两制”开始实施,其中 1992 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同时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负债应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的会一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更为详细地说明,如 :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资产入账价值和由此产生的负债入账价值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分别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角度作了规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对出租人的有关会计核算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分别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转租赁规定了不同的会计科目设置、 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出租人的会计报表披露内容。 这些规定出台后,专业性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均根据其精神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调整 [8]。 但是,由于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只是散见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中,没有统一的会计标准,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更好发展,财政部于 1993 年 1 月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租赁会计一准则。 1996 年 1 月 4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X 号 — 租赁》的征求意见稿,对租赁的分类、定义、会计处理都作了更详 尽的说明,但也存在一些留有商榷余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解决。 经过业内人士的反复讨论,财政部终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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