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钓鱼岛问题思考内容摘要:

中国古代政府早在那时就已经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管辖。 中方提出这些历史证 据的目的是证明,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并且管辖了钓鱼岛。 这一证据在国际法上是有意义的,说明中国古代人先占了钓鱼岛这个无人的荒岛,并且取得了该岛的所有权,因此中方仍然对该岛享有所有权。 (二 )日本的主张。 1972 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中称:“日本明治政府于 1885 年开始通过冲绳县当局用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尖阁列岛为无人岛,而且没有中国的统治痕迹。 因此,日本政府才于 1895 年 1 月 14日决定将其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从那以后,钓鱼岛一 直作为日本八重山郡的行政区域。 因此,钓鱼岛不是台湾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根据 1895 年 5 月生效的《下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因此,日本称钓鱼岛群岛是日本通过发现而取得的固有领土。 日本根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并且己经对钓鱼岛群岛实行有效统治。 日本方面提出的证据是日本商人古贺辰四郎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于 1896 年向日本明治政府租借“尖 阁列岛”中的 4 个岛屿进行开发经营, 1918 年其子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改为有偿租用。 这说明日本已经通过民间对钓鱼岛群岛实行了有效统治。 日本根据 1971 年 6 月 17 日《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取得钓鱼岛。 美国于 1951年 9 月 8 日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该条约未将钓鱼岛包括在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北纬 29 度以南之南西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置于美国的托管制度之下。 而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上述各岛列 入美国施政地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中国政府并不认为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1971 年 6 月 17 日,日美又签订了《归还冲绳协定》,其中宣布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北纬 24 度、东经 122 度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及领海归还日本,日本据此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根据这些理由认为,首先,日本是通过先占的方式占有了钓鱼岛,并且获得了这个荒岛的所有权,这一切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这种取得方式是合法的。 即使国际社会不承认日本的先占,日本也在随后和美国的一些协议中取得了钓鱼岛,因而本文对钓鱼岛的权属是确定无疑的。 三 、解 决中日钓鱼岛之争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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