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内容摘要:
保险计划。 该计划主要特点:一是政府组织实施洪水保险业务,费率体系、承保范围、促销等均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制定。 二是政府 委托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保单,保险公司获得佣金收入。 三是建立由联邦政府提供全额担保的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其收入来源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 基金由政府专门机构管理,出现资金缺口时,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 四是主要以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为单位投保,投保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必须承诺采取有效的防洪减灾措施,未购买洪水保险的社区,无权享受政府在洪灾发生后实施的灾害救济和援助。 6 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 1944年新西兰国会通过地震与战争损害法案,自 1945 年起实施地震保险制度,保险范围限于家 庭财产。 其主要特点:一是由政府组建的地震保险委员会是地震保险制度的营运机构,负责提供地震保险产品、履行赔偿责任、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等。 二是地震保险强制附加于住宅火灾保险。 三是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代收地震保险保费,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转入自然灾害基金。 四是自然灾害基金由地震保险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及其投资收益。 五是当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完全补偿法定的灾害损失时,剩余部分由政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 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模式。 墨西哥、英国、挪威等国家采用了这一模式。 墨西哥的 地震保险制度。 该制度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运作。 其主要特点:一是地震保险属于火险附加险。 二是根据地质条件,全国划分为 7个费率区域,在每个区域又将投保建筑物划分为 6个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费率。 三是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散绝大部分地震风险。 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向再保险公司提供两次相关地震资讯,再保险公司据此随时调整再保险费率。 英国的洪水保险制度。 该制度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其主要特点:一是洪水保险业务全部由私营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也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可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 险。 三是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不承担洪水风险损失赔偿,其职责主要在于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根据 2020 年政府与保险行业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只有在政府履行了改进防洪设施、提供洪水风险评估服务等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会提供相应的洪水保险。 挪威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该制度由自然灾害共保组织和由政府管理的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构成,实行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较低。 其特点在介绍挪威风险管理状况中已介绍,自然灾害损失必须通过保险机制才能获得补偿。 除非在正常保险机制不能提供保障且符 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才给予补偿。 3. 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模式。 日本、土耳其、法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于 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并据此逐步建立了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政府主导型地震保险制度。 其主要特点:一是成立 “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 ”作为制度运行的核心机构,由其负责安排巨灾风险的分散。 二是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一般附加险出售,只有客户主动表示不投保地震险时,方可排除不保。 三是对家庭地震保险和企业地震保险实行不同运作方式。 家庭地震保 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经营,企业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府不承担经济责任,只以监管人身份控制市场风险。 四是再保险业务只在国内分保,地震保险责任完全留在国内。 保险公司在承保家庭地震保险业务后,全额向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政府转分保。 五是发生事故后的赔偿,按照赔偿总额的大小划分不同层次,在每一层次分别确定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政府分担的责任,赔偿额越大,政府的赔偿比例越高,最高可以达到该层次赔偿总额的 95%。 土耳其的地震保险制度。 2020 年,土耳其颁布了强制地震保险计划法案,该计划由土耳其 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合作建立的 “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 ”负责执行和管理。 其主要特点:一是法律规定市区内的所有住宅建筑物必须投保地震保险。 独立于火险,保额为 ,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 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由政府主导开发。 二是地震保险主要依赖国际市场进行分保。 土耳其国内的保险公司出售强制性地震保单后,以分保的形式将保单所有风险转 7 移给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再将其中 95%的风险分散到国际再保险市场。 三是灾害损失实行分担机制。 10亿美元以内的损失分别由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来承担赔偿,政府承担 10亿美元以上 20 亿美元以内的损失,其中 70%仍通过再保险公司形式由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 4. 综观上述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尽管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灾害救助体制不同,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也不尽相同,但有些做法带有一定普遍性,一些经验值得借鉴。 ( 1)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比较健全。 从已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看,这些国家都十分注重以法律形式来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其巨灾保险 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和完善。 ( 2)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 “少数人损失、多数人分摊 ”的制度安排,可以大大增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特别是通过再保险等制度安排,可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甚至全球范围进一步转移分散。 实践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注重利用保险市场来应对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各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近半巨灾损失是通过保险市场赔付的。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 3) 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 从上述国家的实践来看,不论采用何种模式,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有政府的支持,只是支持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 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的支持,如日本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美国由政府支持建立政策性洪水保险,新西兰政府对地震保险承担托底责任等。 二是优惠政策的扶持,如日本政府对巨灾保险公司经办地震保险实行所得税减免。 土耳其政府对巨灾保险基金和其收入免征相关税费。 三是重视防灾和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美国、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都把灾害预防作 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自然灾害使巨灾保险制度难以正常运行,政府提供融资担保等,充当巨灾保险制度的 “后盾 ”。 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对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 4)通过巨灾风险基金的运作来应对巨灾风险。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数设有巨灾风险基金,通过统筹安排分保,充分利用再保险的机制和资本市场的作用分散风险,同时汇聚部分保险资金,实现基金的滚动积累,以弥补保险业的保险金和提供再保险陪付等。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保险公司保费的提取、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市场筹集等多种渠道。 从实践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实现了巨灾风险的合作分担机制。 例如,1980年挪威建立自然灾害基金,其作用是在保险公司中分散巨灾风险损失,建立巨灾的再保险机制,在基金和成员之间订立分担巨灾损失的契约。 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的所有损失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根据费率高低和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 5)单一依靠市场管理或政府管理巨灾风险是不行的。 单一依靠市场管理,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市场随着世界各地巨灾风险的加剧,面临着直面冲击,特别是巨灾风险损失的提前,往往会影响保险 人及再保险人的经营稳定性,甚至可能侵吞再保险人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对其再保险能力上带来不小的打击,迫使许多公司兼并或停业,承保能力下降,再保险业务的续转发生困难,再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恐惧心理制约再保险产品的供给,或造成产品价格直线上升,巨灾风险证券化因发行证券成本太高,证券流动性不高等原因发展不快。 单一依靠政府管理,政府补 8 偿机制的事后性特征、效率问题和承受力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巨灾带来的各种问题。 三、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现状和问题 (一 ) 我国巨灾风险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 严重。巨灾保险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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