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内容摘要: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依法减 轻罚款; 初次生产, 生产时间不长, 尚未销售。 (二 )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 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0%至 3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时间不长, 不合格指标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的, 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未有实际危害的。 (三 )有下列情形 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 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30%至 4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四 千元以下罚款: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且不超过177。 10%;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 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40%至 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 罚款: 20 生产时间较长的;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 产品的主要指标不符 合标准要求被判 不合格。 第三十二 条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 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一) 符合下列情形, 责令其停止销售, 首次销售 ,产品尚未售出。 (二) 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 千元以下罚款: 产品销售时间不长,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追回 全部 已售出的商品的。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 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 十至百分之 十 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时间内只追回部分已售出的产品; 销售的 产品的主要指标不符 合标准要求被判不合格不超过177。 10%。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 21 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的; 售出的商品造成社会危害的。 第三十 三 条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裁量细则 法律 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一)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一 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进口, 尚未销售。 (二)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 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二 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进口,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未并没造成有实际危害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 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 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后已经销售, 主动追回 部分产品 的; 产品质量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2 (四)有下列情形 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 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4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 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四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后已经销售,不能主动追回的; 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 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第三节 计量法裁量细则 第三十四 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停止生产; 封存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0%的罚款: 初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并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足 2 台件,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符合相关规程。 (二 )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符合相关规程,能及时停止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并且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不足 5 台件的。 (三 )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23 制造、修理 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符合相关规程,能及时停止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并且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不足 10台件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不符合相关规程的;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10台件以上的;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2 个月以上。 第三十五 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10%至 50%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其销售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首次进口, 尚未 售 出 , 发现后能主动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经检定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 (二 )符合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首次 进口,发现后 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经检定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 (三 )符 合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24 进口的计量器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进口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 第四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 第三十六 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 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符合下列情形 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生产,产品尚未销售,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现场核查的。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擅自生产加工,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25 超出许可 (型号、规格 )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生产产品大部分已经销售的; 生产加工、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 的。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同时又属于《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点规定的产品的,对于无证生产该产品行为的查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 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 查处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逾期 1 个月以内仍未申请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查处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逾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内仍未申请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等值以下 26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 查处并 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逾期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仍未申请办理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 ) 查处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逾期 3 个月 (期间再经一次以上书面催办 )以上仍未申请办理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 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细则: (一) 逾期 1 个月以内仍 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只标注生产许可证件标志而未标注编号的,或者只标注编号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逾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 以内 仍 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只标注生产许可证件标志而未标注编号的,或者只标注编号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 逾期 1 个月以 内 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生产许可证件标志以及编号均未标注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 (四) 逾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内 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生产许可证件标志以及编号均未标注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 十 九 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首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处 5 万元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两次以上发案的;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货值金额 在 5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货值金额 在 4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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