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房地产前期开发流程内容摘要:

要点》规定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形式审查是对申报推广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技术领域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评审要求对申报推广项目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程序审 查和申报推广项目的资格审查、鉴定情况审查、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查等。 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申报程序审查有两方面: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 “《申报书》 ”)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二)《申报书》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申报推广项目资格审查 (一)申报推广项目技术领域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 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申报推广项目应经过技术鉴定,一般应为尚未纳入国家发布标准的科技成果;已有国家发布标准,但仍需要加强推广应用的高新技术成果,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推广项目不存在成果或其权属争议。 申报推广项目鉴定情况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技术鉴定应根据管理规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以下统称为“鉴定 ”)。 (一)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二)按照建设部科技 成果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评估; (三)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鉴定验收; (四)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或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应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 必须是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中确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的单位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申报推广项目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二)成果完成单位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时,联合申报应由各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完成单位单独申报,其他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三)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申报材料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审查 必须按申报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有关要求见《申报书》)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其中 “推广项目简介 ”应提供电子文档; 申报推广 项目必须具有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应用软件使用手册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申报推广项目没有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应提供申报单位编制并已实施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已有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应提供该标准的相关内容(如申报单位具有高于国家发布标准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应同时提供)。 八、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符合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 )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 )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 付施工。 九、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的内容 根据 2020《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开工审查要点》规定,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 申报程序审查 (一)《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 “《申报书》 ”)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二)《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 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示范工程资格审查 (一)示范工程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必须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满足节能、节水、节地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程。 拟建和在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完成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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