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规划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绿道 3 个等级。 各级绿道控制宽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域绿道 主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 米,支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 3 米。 (二)城市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 4 米,滨江、环城等骨架性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 6 米。 (三)社区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 米。 第六十 六 条 城市道路中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保证其基本宽度,宽度值应符合 附表 74 的规定要求。 第六十 七 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 公交线路10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 3车道(含)以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应当结合轨道线网规划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或快速公交( BRT)。 公交专用道沿线交叉口应当采取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措施,快速公交车站 应根据集散客流需求预测合理确定站台规模,车站进出站通道宜考虑立交人行过街设施。 第六十 八 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场分为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四类,各类站场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首末站应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相结合,并应与公路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 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0平方米。 20 (二)枢纽站应设置在客流集散量大、多条公交线路交汇处。 枢纽站设计应坚持人车分流、方便换乘、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且应与城市 道路系统、轨道交通和对外交通有通畅便捷的通道连接。 枢纽站用地面积可按每条线路不小于 400 平方米计算。 (三)保养场、停车场应布置在二环线以外, 保养场用地面积根据其保养规模、各项功能设施用地需求综合计算确定。 停车场宜与首末站、枢纽站、保养场合建,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每辆标准车 120 平方米计算。 (四)各类公交场站设施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且应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地道口、桥隧引道不小于 50米。 (五)在满足消防、交通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 与轨道交通车站、城市对外交 通枢纽接驳的公交站场,应当与轨道交通车站、对外交通枢纽同步规划、配套建设。 第六十 九 条 公交车站应设置在公交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处,并宜与人行过街设施、其他交通方式衔接。 (一) 公交中途站宜采用港湾式车站。 红线宽度 40米及以上道路上的公交中途站应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 (二)港湾式车站停靠区宽度不应小于 3 米,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小于 米。 第 七十 条 轨道交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分布、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选择地下线、地面线或高架线等线路敷设方式。 第七十 一 条 按照《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武政规[2020]3号),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 21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 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 30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 米内。 第七十 二 条 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15 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站场处单独划定)。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 20 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 对于线路曲线段、 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第七十 三 条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的,应按照《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武政规 [2020]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 四 条 轨道交通车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优先考虑与地面道路、地面建(构)筑物结合设置; (二)轨道交通车站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并满足城市人行过街功能的需要,人 行过街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6米。 第七十 五 条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小汽车、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相关接驳交通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交通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并与轨道交通车站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七十 六 条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附表 75)的规定, 22 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当符合《车辆换算当量系数》(附表 76)的规定。 对于底层商业建筑规模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商住建筑,其住宅和商业配建停车设施宜分开设置,分别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第七十 七 条 为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公共停车设施与其他相关用地复合建设。 在保证公共停车功能为主的提前下,公共停车设施规划控制用地可进行复合建设。 (一)与配建停车设施合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和明确的标识和诱导系统。 (二)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的机械式停车库,其后退用地范围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第七十 八 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 ,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其净距应大于 20 米;停车泊位小于 50 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应满足双向行驶要求;停车泊位大于 500 辆时,出入口不应少于 3 个,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 (二)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 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 50 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 50 米(附图 6- 1);停车设施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 米。 (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 5 米,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 7 米。 (四)停车设施应当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 JGJ502020)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第七十 九 条 城市人行过街设施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适应交通的需要,并合考虑城市道路网、慢行系统及轨道交通等的衔接。 人 23 行过街设施分为人行过街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三类。 第 八十 条 城市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应按照以人为本、安全方便的原则,结合城市道路和周边用地、建筑合理设置。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400 米,次干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250 米。 第 八十一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一)进入交叉口总人流 量达到 18000人 /小时,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 5000 人 /小时,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 1200辆 /小时。 (二)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 18000人 /小时时,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量达到 2020辆 /小时。 (三)行人横穿城市快速干道时。 (四)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人流超过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 15 分钟时。 (五)其他有特殊需要或复杂交叉路口。 第八十 二 条 城市人行天桥、地道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20)的规定,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布局应当符合过街行人的主要流向,并与周边建筑的行人出入口相衔接,有条件的应与公共建筑连通。 (一)人行天桥、地道宽度根据过街人流量确定, 一般天桥净宽不小于 3 米,地道净宽不小于 4 米,梯(坡)道净宽不小于 米,困难条件不得小于 2 米。 (二)人行地道净空宜不小于 3 米,一般不应小于 米,困难条件不得小于 米。 (三) 人行天桥、地道规划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无法满 24 足时应增设垂直升降梯。 梯道高度不得大于 米,宽度不得小于,超过 18级应设宽度不小于。 坡道坡度宜不大于1:12,一般不应大于 1:7,带梯道的混合型坡道不得大于 1:4。 (四)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与周边建筑的净距不应小于 3 米,特殊困难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且不应小于 米;平面人行过街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十 三 条 铁路、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专项规划,其相关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及以下要求: (一)城市建构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 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 附表 77)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 附表 78)的规定;城市道路下穿铁路时,铁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控制净空》( 附表 79)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跨铁路时,道路高架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 )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港区和锚地应当避开桥梁、隧道、水上渡口、过江管线和水厂取水口,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三)城市出入口公路应与周边用地建设统筹协调,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公路长途客运站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其他对外交通方式衔接,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和加油加气站。 公路货运站应布置在城市主要对外出口路附近,配套建设加油站。 (四)在机场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5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第八十 四 条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进行规划建设。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八十 五 条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安全性、经济性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功能和环境需要,合理布局设施用地。 (一)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主城规划建成区应大于 5公里,距外围组团、城镇规划建成区应大于 2公里,距农村居民点应大于 500米。 (二)新建变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主城区内新建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结构形式。 (三)新建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 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 米。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米。 (四)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分级及其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附表 81~附表 88 的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 50 米以外设置(附图 7- 1)。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出入口。 第八十六 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布局应当 满足卫生防护、防火间 26 距、交通安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 各类设施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生活垃圾转运量小于 150吨 /日的,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 10米,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 5 米。 生活垃圾转运量大于 150 吨 /日小于 450 吨 /日的,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 15米,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 8米。 生活垃圾转运量大于 450 吨 /日的,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30 米,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 15 米。 (二)新建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 米,周围 应设置不小于 3 米的绿化带。 (三)新建天然气门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米。 第八十七 条 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专用走廊予以控制。 第八十八 条 饮用水水源地、堤防、泄洪区、防灾避难场所、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等需划分保护范围和设置环境影响范围的,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对其范围线予以控制。 第八十九 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编制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当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线外新、改建市政管线,应当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 (一)主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 27 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 (二)新建、改建、还建各类通信管线,应当按照节约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的原则,根据需求统筹合并敷设。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内不宜新建通信交接箱、电力环网柜、箱式变电柜等电力通信设施。 改建城市道路内新、改建电力通信箱柜设施的设置应结合街头绿化用地、沿街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考虑。 (四) 1。武汉市建筑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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