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事发门业集团奖惩制度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除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扣分、罚款为最低处分,开除(除名) 为最高处分。 降职通常只降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条 上述处分应视情节同时并处 20 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 至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 (二)未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酒后上班等违规违纪行为,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者因管理不善致使公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上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常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生产产品不合格,损坏设备工具,浪 费原材料、能源,工作出现差错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集团及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七)不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八)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集会、工作的; (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十)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员工的; (十一)在同事和企业的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的; (十二)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侵占公司和员工财物的; (十三)工作态度不端 正,工作推诿,服务意识差与客户发生争吵,辱骂、影响公司形象的; 第二十二条 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至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盗窃、诈骗、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除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应当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罚款的具体金额根据员 工违纪违规的情况由各单位在本条例规定的额度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当月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员工,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 15 倍罚款。 第四节 处分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中层及以上干部给予开除(除名)、辞退处分,由各公司提出建议,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集团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对一般工人给予开除(除名)处分、辞退,由各用人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