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法律文书教案内容摘要:

是指法律文书结构形态的类型化,同一种文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 比如同是起诉书,它可以针对张三的抢劫案,也可以适用李四的盗窃案,案情不同,但起诉书的结构布局没有变。 但是同为法律文书,起诉书和判决书等其他文书又有着明显不同 ,结构方式也有变化,因而结构的程式化并不等于僵化、脸谱化,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结构程式将日趋科学。 除了程式化这一基本特点,进一步地对现行法律文书的结构形态从整体上考察,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严谨性在脉络、层次和段落、过渡与照应、开头和结尾等成 分上都强调了严谨性。 脉络,即文书中事理发展、推进所显现出来的轨迹。 脉络把构成文书的材料有机地连接起来,使人们清晰地把握材料与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拟制式文书在固定的结构形态下流动着显豁而突出的脉络 —— 法律的箝制力,即以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为轨迹,再现诉讼过程的是与非。 这一脉络从首至尾贯穿全文,反映了制作主体的观点和看法,没有了它,所有的案情都不过一盘散沙。 层次和段落。 法律文书的层次、段落的划分都是非常明确的。 层次是针对文书内容的切割、划分,段落是根据文字表达上的停顿而形成的。 从整体上看,法律文书的层次大都呈并列式,即各个层次之间呈现为并列关系。 但是,具体到每一大的层次其包含的小层次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可能是并列关系,也可能是递进关系,或者是总分关系等等,这里就体现了拟制式文书因 案情不同制作方法上的差异。 例如,判决书的主体部分由事实、理由、结果三大层次组成,在结构上三者表现为平列关系,其中理由这一部分又有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两个下属层次,这两个小层次之间亦属并列关系,即从事实、法律两方面论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然而,主体中第一大层次即事实叙述,在划分下属层次时可能出现不同关系,如有依时序安排层次的,也有依空间变换顺序安排的,还有以罪责性质的不同安排层次的,等等,应根据案情安排事实的层次。 层次,是内容表现的顺序,体现着制作主体对全局和局部、总体与部分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只有使每 个层次之间契合有序、贯联严密,才能更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段落,在文章的结构布局中也是很重要的,它能逻辑地表现思维进程中的每一转折、间歇,清晰地反映文章的内在层次和节奏。 法律文书的段落在格式中基本固定,和层次之间保持大体一致的关系。 它强调表意的单一性和完整性,即一个段落集中讲完一个意思。 另外法律文书的段落呈现为板块形状,而非条块形,这样从整体外观上给人一种严谨、整齐、庄重感,而没有零散琐细的印象,这也是与文书的司法特性保持一致的体现。 因而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如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叙事说理一定要注意认真思考 、充分把握,以免出现段落过于繁复、杂乱的情况,力求以板块的形式布局。 过渡与照应,指上下文之间衔接、转换,前后内容上关照、呼应的结构手段,有了这些手段才能让文章的脉络气势充分贯通。 法律文书的段落层次虽然强调板块性,但每个段落层次间的意思表达都非常注意内在联系。 文章写作中常见的过渡手段有两种:语接和意接。 语接,是上下文之间借助一定的文字搭桥接榫,又可分为“过渡段”、“过渡句”、“过渡词语”三种情况。 意接,上下文之间没有具体的过渡文字,而是依逻辑轨迹衔接照应。 为了明确表意,便于人们理解,法律文书多采用语接的过 渡方式,这些在文书格式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例如,刑事判决书中在诉讼参与人、公诉机关和事实之间有一段文字“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 ]号起诉书指控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这便是一个过渡段落,介绍了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结构上起到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使公诉机关、 诉讼参与人和案情紧密联系为一体。 其中最后一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又是一个简洁的过渡语句,将案件由来、审判经过与下文的事实、理由等紧密贯通。 在事实和理由之间起过渡作用的又是“本院认为”这样的过渡词语。 仅从上列实例我们便可以发现法律文书的结构布局是非常注意衔接过渡的,它以精当的过渡文字由一层意思转换为另一起意思,交接斗折,轻妙得体,使整个文书形成一个天衣无缝的逻辑体系。 至于内容上的呼应,在法律文书中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事实和理由相呼应,结论与事实相呼应,结论与理由相呼应。 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就需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论证是与非、罪与非罪等,否则就损坏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结论是建立在事实和理由基础之上的,三者之间必须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相互矛盾、含糊不清的现象。 比如,一份起诉意见书在叙述完较轻微的盗窃罪事实后,又写道“犯罪嫌疑人于 5 月 15 日自首,并主动将赃物退还失主”,这一情节说明犯罪嫌疑人已具备不起诉的条件,而文书中却得出了起诉意见这一结论,显然结论与事实间相矛盾。 开头和结尾,是文章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律文书的首尾自有其程式化特点,一般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三项,尾部包括: 签署、日期、用印以及附项等项目。 由于格式中对开头和结尾均已严格固定,所以在制作具体文书时只要依格式制作即可,表述上要干净、利落、条理分明。 在此我们不多加介绍。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布局从首至尾都体现了严谨的特点,以求周详严密地实施法律。 二、完整性前后割裂之感。 综观诸种法律文书的结构格式,大体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除了表格类、笔录类中个别文书外,每一部分一般又包括如下构件: { 尾部 { 签署、日期、用印 正文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构件可能因具体文种的变化而有增删,但必须在明确规定下变动,绝不能随意去留,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统一性。 严谨与完整是密不可分的,二者共同服务于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节 表达方式 写作学中的表达方式一般有叙述、议论、说明、抒情、描写五种。 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文体关系密切,如在文学作品中抒情、描写运用的比较多。 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对表达方式的选择,即 以叙述、议论、说明为主,不用抒情,少用描写。 一、叙述 在制作事实部分时采用叙述方式。 由于案件的类别、性质不同,事实的叙述有繁有简,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一)时序法以记述。 这是一种最常用、最基本的记叙方式,有广泛的适用性。 其特点是文章的层次和案件发展的过程基本上一致,因此,首尾分明,脉络清楚,能比较详尽地反映案件全过程,符合读者的接受心理。 但是,时序法的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平铺直叙,难以突出重点。 民事案件一般采用此法叙述案情,以客观、全面 、真实地反映纠纷事实,当然,叙述时亦应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在叙述凶杀、抢劫、强奸等一次作案的始末时,叙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多次犯性质相同的罪行时,叙述重大责任事故案或伤害案时多采用时序法。 因为一次作案依时间线索叙述,条理清晰;数次触犯相同罪名时依时序陈述,能够让人清楚地把握每次作案的时、地、过程、后果、程度,以免混淆;重大责任事故案或伤害案均与时间密切关联,尤其适用时序法。 (二)突出法将案件的重点人、事叙述清楚,并 予以强调。 这种叙述方法的特点是主次分明,以主带次,详略得当,宜于突出案件的本质特点。 突出法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有关文书的制作,具体表现为: 第一,突出主罪法,即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次重轻顺序来记叙,把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大的罪行放在第一位详细叙述;将性质、危害、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事实放在后面叙述。 这样叙述主次罪责分明,可避免定罪失据,量刑畸轻畸重等弊端,适于记叙数罪并罚的案件。 下面一例则违背了突出主罪的方法。 刘,长期好逸恶劳,不务正业。 19年秋,刘投拜巫婆黄为师,在家 安位烧香,自称“刘大仙”。 自 19年秋,刘采取装神弄鬼、拿妖捉怪等各种欺骗手段,先后流窜到大岭、马路口、狮子岗等地进行迷信欺骗活动 30 余次,欺骗 100 余人,给 6 人安了“神位”,共骗得现金 1200 余元,鸡蛋 240 余斤,香烟 50 余包,以及鞋子、猪肉、鸡鸭、布料等物,还发展一名学徒。 更为严重的是刘利用搞迷信活动之机,采取了各种卑劣手段,先后于 2 月 3 日、 2 月 13 日,奸污了村妇女罗和村妇女吴、未婚女青年曹(吴、曹是母女)。 奸污后,还多次拐带吴、罗、曹三人一同外出,四人同宿一 床,轮流奸污她们,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这段事实出自某县公安局的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其缺陷是主次不清,详略失当。 应将强奸罪放在首位,详细叙述实施该罪的时间(原文只有月、日,未写年度)、地点、手段、后果等要素,以突出主罪;而后可用综合归纳法简叙刘所犯诈骗罪,原文中部分文字可删略(如加着重点者),这样便可避免喧宾夺主、冲淡主罪的弊病,收到较好效果。 第二,突出主犯法。 适用于记叙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的案件。 以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线索,依先主犯后从犯的顺序叙述犯罪事实。 其特点是罪责分明, 便于定罪量刑,使复杂的案情条理清楚。 例如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 19年 4 月 26 日晚,犯罪嫌疑人杨、熊、李、卢以及张法在县服务楼旁闲谈中,杨提出抢劫旅社。 27 日晚,杨、熊、李、卢四人又聚集在私人在县城开办的交通旅社里,当杨又提出抢劫旅社时,熊发现在该旅社的旅客已睡,熊说:“上那屋看看。 ”接着熊、杨先后到该旅社旅客胡、关夫妇住的房间外,熊从窗户处将门弄开,并入室把胡的提包拿到犯罪嫌疑人住的房间后又返回,后四犯罪嫌疑人相继入室,杨持三棱刀相逼,李 拿斧头相威胁,抢走胡的现金人民币 27 元,李顺手拿了一付眼镜。 这份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围绕主犯杨、熊的组织、实施等犯罪活动安排层次,并结合叙述其他从犯的罪行,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罪责清清楚楚。 (三)总分法时要点面结合,既不能疏漏残缺,又不能平行罗列,所以难度较大。 总分法的特点是:先把该案的犯罪事实提纲挈领地总括叙述,然后再依犯罪嫌疑人主从顺序或罪行重轻顺序分别叙述,以区分罪责,严谨结构。 例如李 等持枪抢劫和盗窃犯罪一案的起诉意见书,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较多,共有十名,所犯罪名也较多,故该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先总述“ 19年以来,李个人或以李为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逢、李财、付、王贵、陈、穆、张、孟、王海等人在本市内、西郊区、静海县大肆进行持枪拦路抢劫和盗窃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地危害了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后再分列叙述抢劫罪、盗窃罪两部分事实,各位犯罪嫌疑人的主从地位、作用和罪责随之明确。 (四)归纳法 即用概括的文字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加以综合归纳记叙多次犯有同类罪行的案件。 其优点是:语言简练,文字节省,便于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罪行。 但归纳法易冲淡重点部分,运用时应 注意既全面又能突出主罪。 素交代清楚。 刑事案件应从犯罪的预备写起,包括犯罪的已遂和未遂,以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抓住犯罪构成要件,写出不同罪行的不同特征,写明反映具体罪行特征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事后的态度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 素,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 容,纠纷的原因,纠纷的过程、情节、后果,因果关 系等等。 总之,要叙述清楚每个具体案件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 二、议论 亦即“说理”,是制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及逻辑推理来明辨是非、阐发道理、表明见解和主张的一种表达方式。 它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之一,通常运用于理由部分。 理由,是依法对事实所作的分析、论证。 从文章的结构布局角度来讲,理由是事实和结论之间的过渡桥梁, 具有承上启下的联接作用。 一篇好的法律文书,仅有充分的论据(事实、法律)、正确的论点(结论)尚不够,还必须具备严密有序的推理论证过程,以使最后的决定或结论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材料和论点达到完美、有机的结合。 可见,法律文书中事实是基础,理由是灵魂。 因此,理由部分对制作者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它不仅要制作者对本次事实的特点了如指掌,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以及所涉法学理论运用得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应具备分析判断的能力,熟练掌握推理论证的写作方法,以使法律文书收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的效果。 如果对理由部分加以分析,从内容、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 (一)事实论证 首先采用概括记述的表达方法,对犯罪事实或民事纠纷等事实以及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概括。 要求简洁有力,概括而不疏漏、简约而不空洞。 它是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用来反映案件个性的文字。 其次针对事件性质进行论证。 比如,刑事案件,在概括写明认定的犯罪事实之后,运用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罪责、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性;而民事纠纷则主要对争议的性质、焦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分 析,并提出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则要论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无违约行为,分清是非、责任,明确处理纠纷的目的。 注意必须把有关事实、情节,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以体现文书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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