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定点维修管理内容摘要:

维修企业损失的由送修单位负责。 第二十 四 条 维修企业 (轮胎供应商) 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送修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 五 条 维修企业(轮胎供应商)对 未结清上月维修费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第二十 六 条 因交通事故 需 进行车辆 维修 的 ,凭交警部门《 事故处理结论 》,经 保险公司 按规定 理赔 后 , 超出 的 部分 由相关 单位 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 七 条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发生的费用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报支。 第二十 八 条 实施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后, 各单 位不 得 报销公务用车 市内非定点维修 的一切 费用 (第 十六条、第十七 条情况除外)。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 九 条 各 单位 要加强 对 本单位公务 用车 的管理,建立公务 用 车档案,明确责任 , 经常 教育驾驶员 自觉 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 》, 熟练驾驶 , 做到安全行车 ,做好公务 用车 的日常保养工作。 车管领导 切实把好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关 和 公务用 6 车维修质量验收关,严格控制维修经费。 第三十 条 各单位 要依据 《 市直行政 事业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工作 实施意见》 (赣市办字[ 2020] 180 号) ,制定本单位公务 用车 定点维修的 具体 管理办法。 第 三十 一 条 各 单位 要按照 市委、市政府 制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 ,定期将本 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情况及费用 情况 予以公开 ,以 便接受 监督。 第 三十二 条 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 , 对全市公务用车 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如实记录每 台 公务 用车 维修情况。 第 三十 三 条 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根据公务 用车 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进行不定期抽查 , 定期 公示 公务用车 定点 维修 的执行 情况。 第五章 处 罚 规 定 第三十 四 条 发现年度公务车辆维修费用过高、故障相同、 重复 更换 配件 ,以及 与 同期购置的同类型 车存在 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和单位, 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 责成车属单位写出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维修费用偏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 三十 五 条 送修 单位经办人员 利用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7 索取、收受 维修企业 礼 金 回扣 或 侵吞公款等严重违 纪 行为, 一经发现, 将给予严厉查处。 第 三十 六 条 各 单位和个人 严禁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好处”等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或物品;严禁要求定点维修企业 报销费用或索取 、 虚开维修发票。 若有违反的,一经查 实 将对 单位 分管 领导和直接当事人 进行问责。 第三十 七 条 对无正当理由而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务用车维修结算、支付手续 的 单位 , 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将 下达催缴维修费通知 ;拒不改正的, 将 予以严肃处理并 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 八 条 对 不 按程序报修和 擅自在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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