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doc内容摘要:

可以并处 2020元以下罚款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至 2020元以下的罚款。 27 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 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20元以下罚款 缺少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措施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缺少保证措施已造成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 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至 2020元以下的罚款。 11 28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 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经营规模较小; 经营时间较短的。 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规模较大;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000元至 15000元 的罚款。 经营规模很大; 经营时间在较长的;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 15000 元以上至 20200 元的罚款。 提供虚假账目的; 给消费者造成 一定损失的。 处 20200元至 20200元的罚款。 29 加油站经营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备案,但已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 处 3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备案,也没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 处 300元至 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不符合规定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0 元以下罚款。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时间较短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至 1500 元 的罚款。 使用时间较长的。 处 15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的罚款。 安装后未检 使用时间较短的; 安装后未检 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安装后未检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至 3000 元的罚款。 安装后未检 使用 时间较长的。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安装后未检 违法行为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较小的。 处 5000元至 10000以下的罚款。 安装后未检 违法行为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 10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1 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已经使用的,但检查后经检定燃油加油机是合格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时间较短的;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至 3000元的罚款。 12 定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 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时间较长的; 违法行为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较小的。 处 3000元至 5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5000元至 2020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 20200元至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违法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使用时间较短的;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 10%30%的罚款。 使用时间较长的; 属再次被处 罚的。 处违法所得 30%50%的罚款。 33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 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时间较短的;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时间较长的;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500元至 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逾期时间较短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时间较长的。 处 3000元至 8000元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8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值 较小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罚 13 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30000元。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 值 较大的; 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30000元。 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30000元。 35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属首次被处罚的; 经营规模较小的。 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有一定经营规模的。 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200 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经营规模较大的。 处以 202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6 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500元至 800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7 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8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800元至 1000元以下的罚款。 38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8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800元至 1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 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 逾期不改的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主观故意的。 处 800元至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40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 202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经营者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00元至 2020元以下的罚款。 41 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 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 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 逾期不改 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多的。 处 500元至 1000元以下的罚款。 42 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的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三)项、(五)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赔偿 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数量较少的; 产品尚未销售的; 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查处的。 处 500元以下罚款。 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销售数量较少的; 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查处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数量较多的; 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多的。 处 1000元以上 2020元以下罚款。 43 破坏计量检定封印的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三)项、(五)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0元以下罚违法行为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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