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最新内容摘要: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 “提高四至六个月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 2020 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 80%”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 一个月产假 ,产假视为出勤 ”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执法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 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 1994〕 8 号 现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1994〕 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 1994〕 7 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五、病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 [1994]38 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机关工作人员 (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 2) 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 发给。 ( 2) 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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