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心内科制度、诊疗流程及应急预案内容摘要:

好、起效快、副作用少、 服用方便、价格低廉的药物。 同类药物尽可能选用经过大规模临床试验证实确实有效的药物。 二、 根据病情选药后,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者,根据反应的不同程度和性质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并上报医务科、药剂科。 三、 加强防范意识,提高全体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一旦有用药方面的特殊情况发生,如用错药无剂量、喂药途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积极处理: (一) 立即根据用药后的反应,采取针对性的特效处理措施(如拮抗药);如没有特异性处理措 施,应采取非特异性综合处理,如补液、利尿、透析、对症处理等。 对于用错药的处理,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参加处理。 (二) 在积极处理病情的同时,马上将有关情况向科主任及护士长汇报,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三) 在科主任知情而且同意的情况下,必要时将所发生情况及时向医务处或 院总值班(节假日或夜间)汇报。 (四) 在积极综合处理与用药有关病情的同时,积极做好向病人和家属的解释工作。 22 心内科院感制度和措施 一、 医护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保持清洁。 二、 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检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 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 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四、 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 五、 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 12 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 衣物。 六、 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 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七、 弯盘、治疗晚、药杯、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八、 加强各类设备、卫生材料等的清洁与消毒 管理。 九、 便器应固定使用,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和终末消毒。 十、 对特殊感染病人及其用物按传染管理个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十一、 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十二、 治疗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十三、 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 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开装运;感染性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 严格执行陪护及探视制度,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23 心内科病员入出院制度 一、 病员住院由本科室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之住院通知单,门、急诊病历,医疗保障 卡,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在通知病区。 危重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特殊情况报告总值班或医务科。 二、 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护士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三、 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由护士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病房护士应凭结账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有医院的物品。 四、 病员出院前,经管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院外治疗方案,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等各方面的意见。 五、 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 在短期医嘱上注明“自动出院”,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 (可在“自动出院”栏处签名)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24 心内科住院病员管理制度 一、 住院病人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住院规则,听从医护人员指导,服从治疗和护理,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 二、 住院病人应遵守 作息时间,在查房、治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病房,不得随意外出或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医生或护士长批准,并写好请假条后方可离开。 三、 病人应搞好个人卫生,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清洁、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或喧哗。 四、 住院病人未经许 可,不得随意进入治疗室、换药室,不得随意翻阅病历。 五、 病人要爱护病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 住院病人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进行诊治,不得向外求医、购药。 七、 住院病人带必须生活用品住院,贵重钱物自行保管,谨防遗失,遗失后果自负。 八、 病人可随时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帮助院方、科室改进工作。 九、 病人如有违反院规或纪律者,院方、科室应给予教育,必要时通知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5 医 嘱 制 度 一、 凡用于 住院患者的各类药品及一切检查、治疗、操作均应写入医嘱单。 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成次分 明,内容清楚。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 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二、 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三、 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 方可执行。 四、 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五、 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六、 长期医嘱排列程序一般为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种类、特殊病情及护理要求、主要用药、辅助用药。 七、 临时医嘱排列程序一般为常规检查、功能检查、临时病情及护理要求,当日临时用药。 26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一、 医师、医士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医务处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名或印 模留样 于药剂科。 二、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 有关 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四、 一般处方以一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五、 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 ,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六、 处方一般用蓝黑钢笔或中性笔书写,自己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七、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 g)、毫克( mg)、毫升( ml)、国际单位( in)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并注明含量。 九、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十、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 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27 临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20】 3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工作,结合医院用药目录和临床用药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 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 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 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一旦 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第二章 分级原则 第一条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二条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第三条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 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 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一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 《指导原则》 ,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 《指导原 28 则》 ,根据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 《指导原则》 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二条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三条 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 严控制。 第四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主治医生要在病程记录中对于用药指征和依据加以阐述,并经过二级科室主任签名同意,方可使用。 第五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1 天用量。 第六条 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的药敏结果 ,有针对地予以抗菌治疗,在药敏结果出来以前, 可根据临床诊断经验用药,结果出来以后及时进行用药调整。 第七条 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使用指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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