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检查表完整版内容摘要: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同专业工长共同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GB502052020)表 编号: 020412□□□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 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 控 项 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自检 评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记录或结果 1 产品进场 第 条 2 表面处理 第 条 3 涂层厚度 第 一 般 项 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自检 评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记录或结果 1 产品进场 第 条 2 表面质量 第 条 3 附着力测试 第 条 4 标 志 第 条 施 工 操 作 依 据 质量检查记录 ( 质量证明文件 ) 施工单位检查 结 果 评 定 项目专业 项目专业 质量检查员: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020412□□□说明 主 控 项 目 钢结构防腐涂料、 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 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 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 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 规定的 图片对照 观察检查。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表 涂 料 品 种 除锈等级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St2 高氯化聚乙烯、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烯、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 Sa2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Sa21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 150m,室内应为 125m,其允许偏差为 25m。 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 5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 每个构件检测 5处,每处的数值为 3个相距 50mm 测点涂层干 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一 般 项 目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 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检查数量:按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 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 泡等。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 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 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且不应少于 3 件,每件测 3 处。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1720 或《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9286 执行。 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同 专业工长共同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GB502052020)表 编号: 020413□□□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 控 项 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自检 评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 设)单位 验收记录或结果 1 产品进场 第 条 2 涂装基层验收 第 条 3 强度试验 第 条 4 涂层厚度 第 5 表面裂纹 第 条 一 般 项 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自检 评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记录或结果 1 产品进场 第 条 2 基层表面 第 条 3 涂层表面质量 第 条 施 工 操 作 依 据 质量检查记录 ( 质量证明文件 ) 施工单位检查 结 果 评 定 项目专业 项目专业 质量检查员: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020413□□□说明 主 控 项 目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 测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 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 5 处,每处 的数值为 3 个相距 50mm 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钢结构 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CECS24:90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GB9978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 100t或不足 100t 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 500t或不足 500t 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检报告。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 80% 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 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 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均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 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 料应用技术规程》 CECS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 F。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1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均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 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 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检查数量:按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 乳突已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同专业工长共同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 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4 方木和圆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62020)表 编号: 020501□□□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施工员 )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监理 (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 况,按表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 条 ) 2 应按规定控制木构件的含水率。 ①原木或方木结构≯ 25%;②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18%;③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 20%。 ( 条 ) 一 般 项 目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 条 )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1 构件截 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长度大于 15m 177。 10 177。 15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 跨度大于 15m 177。 10 177。 15 4 受压或 压弯构件 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5 弦杆节点间距 177。 5 6 齿连接刻槽深 度 177。 2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 度 10 宽 度 方 木 3 原 木 4 8 螺栓中心 间距 进 孔 处 177。 出孔处 垂直木纹 方 向 177。 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77。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77。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接下表 15 020501□□□说明 4. 2 主控项目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 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Ⅰ a Ⅱ a Ⅲ 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 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限 注: Ⅰ 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 a、Ⅲ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 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对于Ⅲ 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 个。 Ⅰ a 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 a、Ⅲ 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 );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计。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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