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鼎织造子集团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向 子 集团 财务 部 报告。 9. 委派财务经理在处理经济业务与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意 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 子 集团 财务 部 请示、汇报,并按答复意见执行。 10. 服从 子 集团 财务 部 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子 集团 财务 部 汇报工作,参加 子 集团 财务 部 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 3 11. 支持 子 集团 监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九条 委派财务经理的职权 1. 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2. 依法组织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单位的核算、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参与委派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的制订和编制。 4. 对所在单位 财务部 门 的其他人员的配置、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本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方案提出意见。 6. 参与审查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和承包责任书。 7. 有权审阅单位内外承包经营合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委派财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3. 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5. 不得串通委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派驻单位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6. 遵守 子 集团 财务 部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经理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在履行职责中对所联签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资产、负债的。 3. 虚列或者隐瞒企业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 4. 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 4 本、费用的。 5.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6.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 7. 发现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拒绝或者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办理会计事项的。 8.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委派 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鼎织造子集团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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