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方案内容摘要:

经营单位(设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培训。 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 )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统。 主要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注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培训人员的培训工作 (见图 4)。 图 4 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统 该系统培训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 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不同对象的培训要求,实行国家局和省局两级负责的考核与发证管理。 担任安全生产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局负责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的认定,各省局负责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的认定。 各级培训机构按以下分工承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的培训任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主要由一级和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其中一级培训机构培训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 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注册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一级培训机构承担。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主要由普通高校和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四、安全生产培训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培训保障机制 (见图 5),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优化一切可供利用的培训资源,按照“制定规划、健全组织、明确目标、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使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良性运行。 图 5 安全生产培训保障系统示意图 (一 )法律法规建设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基本法律保障。 已经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煤炭企业主要经营者安全培训考核实施意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定,是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制度保障。 为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还需制定以下相关配套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办法》、《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 )培训组织与机构设置保障机制。 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国家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同时,委托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做好有关培训的实施工作。 根据培训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培 训指导委员会,其人员主要由国家局机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中介组织、培训机构有关方面的人员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提出贯彻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的建议,起草安全生产培训规划、相关政策,审定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审议与认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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