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选煤厂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综合自动化工程招标文件(最终内容摘要: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排序推荐前 3名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作出排序,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中标人。 如果二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 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拒力提出 15 不能履行合同或经过招 标人补充考察认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存在问题的,或产品性能与投标书中有较大差异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排名确定名次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除本须知第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6. 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 ,招标人 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7. 授标时更改招标设备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8.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的其他 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1.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方与买方签定经济合同后,招标机构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 [2020]1980 号” 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须倒送)、汇票。 中标方如未规定办理,招标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6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 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 买方名称、地址: 山西 XX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XX煤矿分公司 项目现场名称: XX煤矿第二洗煤厂 2 卖方名称、地址: 3 交货地点: XX煤矿第二洗煤厂 4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交付进度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投标人应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在产品质保期内制造质量问题由投标人负责修理或更换。 对非投标人责任造成的设备 损坏,投标人有优先提供配件和修理的义务。 对招标人选购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配套设备,投标人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投标人有义务长期提供设备易损件或提供易损件供应商名单。 投标人有义务为招标人免费培训运行维护人员。 5 备品备件要求:设备 1年运行维护所需易损备件和专用工具 3套,其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书中附易损备件和专用工具名称、规格和价格等明细表 6 包装、运输要求:见技术文件要求 7 保质期:设备运行验收合格后 12个 月 8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货物的 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 3天内 9 付款方法和条件: 10日内 ,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工程价格的 30% 的财务收据 (一份 ),买方审核无误后 15 日内 ,支付给卖方合同工程价格的 30% 作为预付款。 17 约定工程 全部竣工,并且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1 个月,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工程 验收证书后,并且卖方提供金额为合同工程价格 60%的财务收据( 一份)和 17%增值税的全额正式 发票,经 买方 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合同工程价格的 60%作为竣工款。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正式投入 运行 一 年后,各项性能指标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且确认设备没有大的质量缺陷后 30日内支付。 18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 /或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 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 “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 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何文件和资料。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 ,合同条款第。 如果买方有要 19 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 检验和测试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 /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 /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 /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合同条款第 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 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8.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 4) 收货人编号 20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 /净重(用公斤表示) 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 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9. 运输和保险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和卸车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110%的运输一切保险。 10. 伴随服务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负责货物的现场组装和 /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 /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 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 /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 /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 备品备件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 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 21 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 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货物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2. 保证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 先发生的为准。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 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 /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 /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 款第 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 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 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5. 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6. 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7. 变更指令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 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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