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电大法律文化期末复习考试小抄内容摘要:

:第一类是法律文化看作是法律现象的总和体现和产物,包括内在外在,主观客观,制度和观念等各个方面;第二类是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现象的主观方面,主 要是法律意识形态和观念形态;第三类把法律文化看做法律意识中非意识形态的那部分内容,即体现人类智慧,知识,经验等的文化结晶。 ,并结合社会现实谈谈我国法律文化的构建 答:法律文化的社会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实现。 一、大众传播。 二、正规的法律教育。 三、非正规的法律教育。 四、高层次的法律理论研究。 五、法律实践活动中的信息传播和反馈。 【结合实际部分,自己写】。 答:孙国华教授认为: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它反映了法律作为 特殊的社会调整器的 素质已经达到的水平,反映了历史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经验和有关的制定。 法德适用等的法律技术,反映了法的进步内容,有很大的实际应用价值。 蒋迅先生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概言之是指一种渊源与历史的法律生活结构的体系,由赋予法律过程以秩序,形式和意义的特殊取向模式所组成。 :【 P5864, 6位法学家观点,任意选 2点,简要说明。 】 答:主要是指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态度,看法和行为方式,是有关法律现象的观念形态,此外他关于两种法律文化的区分及相 互间关于的论述,是从美国社会客观存在着的现状出发的,这一现象在其他国家也是存在的,法律职业阶级代表的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而普通人民阶级代表的则是大众社会的法律文化,大众社会的法律文化必须符合法律直接阶级的法律文化的要求。 这一分析的 结论颇有趣味,这里面的实质是:法律职业阶级的法律文化在一个社会中居于 主导的,统治的地位,并且它有可能由观念形态演变成制度形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社会创造出符合法律职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行为准则。 答:两大结构即法律文化的深层 结构和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其中表层结构可细分为 :( 1)法律规范;( 2)法律制度。 ( 3)法律组织机构;( 4)法律设施。 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可分为以下几层:一,法律心理层次。 二法律意识层次。 三,法律思想体系层次。 四,法律文化深层结构诸要素功能 “ 方法论法律文化观 ” 介评 答:梁治平先生在 80年代中期曾提出过一个原则: “ 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 (注:梁治平:《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读书》杂志 1985年第 9期。 )他说, 他的这一原则是由孟德斯鸠的 “ 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 ” 的原则中改造而成的(注: 梁治平:《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读书》杂志 1985年第 9期。 )。 到了 1994年他出版了《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在书的 “ 代序 ” 中,他用了这样一个鲜明的题目《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又一次提出了问题。 他指出,以往有关 “ 法律文化 ” 的论说和定义都主要是从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的方面入手,比如弗里德曼的定义和埃尔曼的定义。 他认为,表面上看,这类作法增加了 “ 法律文化 ” 概念的可操作性,但是实际上,它们多少降低了这一概念可能具有的建设性意义。 这样被如此限定了的 “ 法律文化 ” 变成了法律研究(或只是法律 社会学)领域内的一个小小分支,它要在已经十分拥挤了的学科领域内为自己争得一席合法位置,因此不能不先将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 更严重的是,对理论和方法的关注为关于对象的思考所取代,在寻找和确定适当范围的过程中, “ 法律文化 ” 概念可能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就逐渐被掩盖或者消失了。 正是因为这一缘故,他宁愿把 “ 法律文化 ” 首先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注: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 1994年版, “ 代序 ” 第 3— 4页。 )。 他在 1993年发表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中讲道:“ 在中国大陆, ‘ 法律文化 ’ 的概念只是最近若干年里才流行 起来,不幸的是,几乎从一开始它就被滥用和庸俗化了。 因此,我尽量避免再使用这个词。 本文中两次出现的这一概念都是在我惯常赋予它的比较特别的意义上使用的。 ” (注: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 1994年版,第 64页注①。 )而这个 “ 惯常赋予它的比较特别的意义 ” 即 “ 立场和方法 ” 的意义。 他在此文中,对 “ 法律文化 ” 作了如下解释: “ 把应用文化解释方法的法律研究叫做 ‘ 法律文化 ’” (注:梁治平主编:《法 —— 严景耀先生的 “ 犯罪文化 ” 研究 答: 如果我们把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研究方法, 用文化的眼光或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去观察和透视各种法律现象和问题,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文化研究上溯近 50多年。 早在 20世纪 30年代,我国老一代法学家就已经开始运用文化的方法,或者说用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及其现象,只不过在当时并没有提出一个像今天这样明确的 “ 法律文化 ” 概念来。 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理解法律文化来追溯我国早期的法律文化研究,我们发现了一部应视作我国法律文化问题研究开拓性的学术著作,这就是老一辈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前燕京大学政治系主任和代理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严景耀先生于 1934年在 美国芝加哥大学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严先生的这篇遗作一直珍藏在芝加哥大学图书馆里和他的夫人雷洁琼教授的手中。 由于严先生的这本著作所具有的鲜明的、进步的政治倾向,在旧中国国民党统治下是不可能出版的。 新中国成立后, 由于种种原因也未能问世。 直到 1986年,在雷洁琼教授的支持下,由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吴桢先生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这部著作的问世,对我们研究我国早期的法律文化研究状况提供了一份不可多得的珍贵文献。 严先生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一部专门 研究犯罪与社会文化、社会变迁关系的著作。 “ 犯罪与文化 ” 和 “ 犯罪者的文化 ” 是这部著作论述的主题。 在严先生的这部著作中,虽然从头到尾找不出 “ 法律文化 ” 这个概念,但通篇著作都浸透着法律文化的研究思想和方法。 为了能对这部著作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也为使我们的结论得到佐证,不妨择其一些主要观点予以介绍和说明。 严先生指出:犯罪,尽管它本身就是个有趣的问题,但是当我们还未发现它意味着什么时,它是没有重要价值的。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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