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化哈尔滨矿业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核评级办法 由 公司 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施。 第 九 条 本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由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并 解释。 第十条 本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自 20xx年 1月 1日起执行。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1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职工安全综合素质 ,增强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护员工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实现“三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下发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意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外包队均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全体员工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其他工种取得相 22 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经理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党委书记、安全经理具体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组织 安全健 康环保部 、教育培训处、 生产技术部 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公司 安全健康环保部 负责公司及矿(区)主要负责人的二级培训和煤矿生产以外各工种三级培训的组织工作,监督其他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教育培训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各单位各工种的三级、四级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八条 组织部门按照“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督导,为公司和各单位设立培训机构,配备师资力量。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创建企业安全文化,会同安全部门开展安全活动,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十条 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安全生产主力军作用,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和宣传标语,举办安全漫画展等活动,提升公司的安全文化水准。 第十一条 公司、矿(区)培训部门、段、队(车间)要 23 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职能部门要配合培训部门做好相关工种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对新从业 人员,必须进行公司级、矿(区、段、车间)级、(段队)班组三个级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公司教育,由公司组织部和 人力资源部 组织, 安全健康环保部 、 生产技术部 、教育培训处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公司的生产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卫生健康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公司各单位。 矿(区)、段队(车间)级教育,由矿( 区)长、段队长(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矿(区)、段队(车间)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区(科)、段队、班组。 班组(段队)级教育,由班组(段队)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作业标准;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从事岗位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类型;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措施; 24 自救、互救方法;避灾路线;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 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各工种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 72学时以上,露天采区和其他工种不得少于 48 学时,考试合格,具备进入井下(工作场所)实习资格,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签订师徒帮带合同,合同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并保管,实习 4个月后,再进行相应工种的岗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上岗资格证》,方可独立工作。 公司、矿(区)内调动(包括工种变更)及离岗一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矿(区)、段队(车间)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公司 为每名员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并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安全素质。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公司、矿(区)安全培训部门应组织举办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健康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取安全教育展览、宣传画廊、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教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以及重要安全文件;领导讲话;集团公司和龙化公司文件、通报、制度等;“三大规程”;《职工安全手册》的有 25 关内容;集团公司和行业内有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司 安全健康环保部 和教育培训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方案,做到“九落实”(落实培训计划、机构、教室、费用、教材、教师、考核、档案、制度),培训时间以班前会时间为主,做到“五个一”(即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考、一月一评、一月一奖罚),也可采用上安全大课形式,集中组织学习。 各单 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每隔 2年进行一次复训、考核,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从事露天工作的员工每隔 3年进行一次复训、考核,时间不少于 16学时。 从事井下生产的员工每年必须在公司培训中心参加 8 天以上脱产安全技术培训。 井下辅助单位员工每年必须在本单位培训部门参加 7天以上脱产安全技术培训。 从事露天生产的员工每年必须在公司教育培训处参加 8天以上脱产安全技术培训。 每年的全员培训率不得低于 70%。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 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违章职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培训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特殊工种培训 2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证件制度,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每年要进行一次复审。 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教育。 发生重大 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业务保安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 来公司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负责。 第四章 安全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和各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考核,公司 安全健康环保部 和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每月不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抽查,内容主要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岗位应知应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现场提问 、实际操作和书面回答等形式进行测试,对不合格者停止现行工作,安排到培训中心进行再培训,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再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 对在一次考核中有三人次以上不合格的单位,扣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副职的月份安全奖金。 第十九条 安全健康环保部 做好考核结果的统计工作,做 27 为年终各项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投入 第二十条 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教育与培训资金的投入,安排培训教室,编制和购买培训教材,购置培训教具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在煤矿 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 执行。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煤龙化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龙化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煤龙化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 缺陷。 第六条 从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9 第七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 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来分,事故隐患分为 A、 B、 C、 D四个等级。 A 级:须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 级:须由龙化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 级:须由矿业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D 级:须由区队、车间、科室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 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 (一)井工煤矿: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放炮、水害、其它。 (二)露天煤矿:管理、采装、穿孔、爆破、排土、边坡、交通运输、机电、水害、其它。 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排查治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委单位。 第十条 重点排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0 (六)节假日、高温、深冷 期及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及管理情况; (七)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及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学习及演练情况; (十)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定,作业场所是否设立了安全周知卡,产品包装内是否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上是否有安全标志; (十二)重大危险源岗位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相关台帐与现场的管理情况,关键设备、部位的各种警句、安全标志是否明显齐全; (十三)外来施工队伍及外来务工人员是否严格管理,包括施工队伍的资质、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情况。 第四 章 排查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1 工作。 主管生产、技术及其他业务的负责人具体组织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监察、 统计分析、信息上报、跟踪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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