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刑法全文内容摘要: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八修正 ) 第 10 页 共 55 页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 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 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 )国有财产。 (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 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八修正 ) 第 11 页 共 55 页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 )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 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 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八修正 ) 第 12 页 共 55 页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八修正 ) 第 13 页 共 55 页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 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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