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内容摘要: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 列人员: ( 1)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2)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禁止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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