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宪法授课提纲淳于闻内容摘要:

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 1)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 2) 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相 对应的主体范围 ( 1)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10 ( 2)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 1) 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 (自然人 )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 义务。 ( 2) 集体 (法人 )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 3) 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结构上 的相关关系 两者紧密联系、不可 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 的。 产生和发展 上的统分关系 两者经历了一个从 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价值上 的主次关系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 往 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 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 1) 根据其内 容 , 分为 ○ 1 基本的 (原 本的 )法律概念(如合同、正当防卫 ) ○ 2 非基本的 (与法律相关的 )法律概念 (如放火、杀害 )。 ( 2) 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分为 ○ 1 时间概念 (如期间 )○ 2 空间概念 (如居所、行为地 ) ○ 3 涉人概念 (如 公民、合伙人、当事人 ) ○ 4 涉事概念 (如违约、侵 权 ) ○ 5 涉物概念 (财产、标的 )。 第一节 法 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 法律职业 ( 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 律工作) ( 1) 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 ( 2)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 ( 1) 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 2) 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 3) 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一 )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 关于法的定义 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类,在我国,这一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 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 分为三类: 从法本身理解法律 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 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规则体系。 ( 2)命令论 , 与规则论相同之 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 11 论法的问题 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 3)判决论 或预测论 , 认 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判例、习惯等不过是法的渊源。 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 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 1)神意论 , 世界各国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 2)意志论 , 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学 都是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的,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 3)正义论 , 把法归结为 正义的思想 , 同 样源远流长的。 如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 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19 世纪末,尤其是 20 世纪初以来,西方 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加以研究。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T028 T041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 系之中。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 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注意: 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某个阶层、某个领导人或每一个统治阶级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 )。 法 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 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三、法的特征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T0043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 1) 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 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 规范 5的涵义要稍微宽泛一些, 包括规则和原则。 ( 2)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以此区别于 ○ 1 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人的思维和 5 “规”者,看得见 风景的栅栏,生命、自由、财产„„人类社会的那些最美好的事物都在“强行法”栅栏的保护之中;“范”者,风景区内引人前行的指路牌 —— 如想独辟蹊径,由您自便,但如初来贵境,也不必茫然,由“任意法”的指引依然可以畅意抒怀。 12 范 4 行动无 关。 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 2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 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技术规范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 ( 3)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以此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 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1) 社会规范大体 上分为两类: ○ 1 在 长期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 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 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 2 另一类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 (政策等 )、职业规范 (纪律 等 )。 ( 2) 法律的形成有 两种基本方式: ○ 1 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 由此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一般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 ○ 2 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形成法律,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 (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 )赋予 法的效力。 有两种情况: ○ 1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 2 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主要指第一种) ( 1) 普遍有效 性,即在国家权 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 2)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3) 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 1)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 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 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 ( 2)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 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区别自然法则 —— 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4 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 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 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 会关系。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譬如,法可以禁止和惩罚分裂国家、亵渎国旗的行为,但不能强制人们内心热爱祖国。 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法通过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譬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就对中国人的婚姻家庭 观念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 引自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总稿 ) 13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 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 1)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 ,但 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 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 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 2) 国家暴力是一种“合法”的暴力,这意味着该种暴力“有根据的”,而且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四、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T023 T9824 ◎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 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五种。 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 用。 (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 1 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 2 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 2)从立法技术上看: ○ 1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 2 不确定的指引, 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 法律具 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 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 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 ○ 1 示警作用和 ○ 2 示范作用。 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 行 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二)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 1)三个领域 ○ 1 社会经济生活 ○ 2 政治生活 ○ 3 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 2) 两个方向 ○ 1 政治职能 (通常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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