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_t内容摘要:

件,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3)流量表 (计 )安装地点应具有代表性,且便于计测、检修及不致受曝晒、冰冻和污染; (4)必要时,流量表 (计 )可 设置旁路管道。 水 质 监 测 装 置 在下列废 (污 )水排放口,应设置排水水质采样点和监测装置: (1)排至厂外的废 (污 )水排放口; (2)各类废 (污 )水处理装置出口; (3)贮灰场 (沉灰、渣池 )灰水回收及对外排放口等。 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以采用人工或自动采样设施。 对人工采样,应有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选择水质监测仪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行业规定的监测项目; (2)便于定期检查和维 修; (3)当选用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时,仍要考虑人工采样的措施。 水 质 监 控 水质监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符合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 废 (污 )水排放水质控制设施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的水质控制装置和设施组成: (1)废 (污 )水排放口水质监测装置; (2)环境监测站的水质监测设备; (3)废 (污 )水处理 (净化 )装置的水质控制设施; (4)其他改善和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和设施。 8 其 他 药品的贮存和计量设备应符合 SDGJ2— 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箱、槽、管道设计及防腐应符合 SDGJ2— 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对各废水处理系统所需的化验室、仪器、仪表,应全厂统筹考虑。 必要时,可另设现场化验室。 附录 A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见表 A1 和表 A2。 表 A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总 汞 总 砷 烷基汞 不得检出 总 铅 总 镉 总 镍 总 铬 苯并 (a)芘 1) 六价铬 注:摘自 GB8978— 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表 A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除 pH 值、色度外 ) mg/L 项 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 级标准 新扩改 现 有 新扩改 现 有 pH 值 6~ 9 6~ 9 6~ 9 6~ 91) 6~ 9 色度 (稀释倍数 ) 50 80 80 100 — 悬浮物 70 100 200 250 400 生化需氧量 (BOD5) 30 60 60 80 300 化学需氧量 (CODCr) 100 150 150 200 500 石油类 10 15 10 20 30 动植物油 20 30 20 40 100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氨 氮 15 25 25 40 — 氟化物 10 15 10 15 20 — — 202) 302) — 磷酸盐 (以 P 计 ) — 甲 醛 — 苯胺类 硝基苯类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10 10 15 20 铜 锌 锰 注:摘自 GB8978— 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对于现有火力发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 pH 值放宽到。 2)为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附录 B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参见表 B。 表 B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除 pH 值、水温、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外 ) mg/L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值 水 作 旱 作 蔬 菜 1 生化需氧量 (BOD5) ≤ 80 150 80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 200 300 150 3 悬浮物 ≤ 150 200 10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 5 凯氏氮 ≤ 12 30 30 6 总磷 (以 P 计 ) ≤ 10 10 7 水温 (℃ ) ≤ 35 8 pH 值 ≤ ~ 9 全盐量 ≤ 1000(非盐碱土地区 ); 2020(盐碱土地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10 氯化物 ≤ 250 11 硫化物 ≤ 12 总 汞 ≤ 13 总 镉 ≤ 14 总 砷 ≤ 15 铬 (六价 ) ≤ 16 总 铅 ≤ 17 总 铜 ≤ 18 总 锌 ≤ 19 总 硒 ≤ 20 氟化物 ≤ (高氟区 ), (一般地区 ) 21 氰化物 ≤ 22 石油类 ≤ 10 23 挥发酚 ≤ 24 苯 ≤ 25 三氯乙醛 ≤ 26 丙烯醛 ≤ 27 硼 ≤ (对硼敏感作物,如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桔等 ) (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等 ) (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水稻、萝卜、油菜、甘兰等 ) 28 粪大肠菌群数 (个 /L)≤ 10000 29 蛔虫卵数 (个 /L)≤ 2 注:摘自 GB5084— 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附录 C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海水水质标准参见表 C1 和表 C2。 表 C1 对 海 水 水 质 要 求 项 目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10mg/L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50mg/L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150mg/L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 他杂质 pH 值 ~ ~ ~ 化学耗氧量 < 3mg/L < 4mg/L < 5mg/L 溶解氧 任 何 时 候 不 低 于5mg/L 任 何 时 候 不 低 于4mg/L 任何时候不低于3mg/L 水 温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 4℃ — 大肠菌群 不超过 10000 个 /L(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 700 个 /L)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底 质 砂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 —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 C表 C2 的要求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 C2 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注:摘自 GB3097— 82《海水水质标准》。 表 C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mg/L 序 号 项 目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1 汞 2 镉 3 铅 4 总 铬 5 砷 6 铜 7 锌 8 硒 9 油 类 10 氰化物 11 硫化物 按 溶 解 氧 计 12 挥发性酚 13 有机氯农药 14 无机氮 15 无机磷 注:摘自 GB3097— 82《海水水质标准》。 附录 D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渔业水质标准参见表 D。 表 D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除色、臭、味,漂浮物质, pH 值、总大肠菌群外 ) mg/L 序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色、臭、味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 影响 4 pH 值 淡水 ~ ,海水 ~ 5 溶解氧 连续 24h 中, 16h 以上必须大于 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 4 6 生化需氧量 (5d, 20℃ ) 不超过 5,冰封期不超过 3 7 总大肠菌群 不超过 5000 个 /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 500 个 /L) 8 汞 ≤ 9 镉 ≤ 10 铅 ≤ 11 铬 ≤ 12 铜 ≤ 13 锌 ≤ 14 镍 ≤ 15 砷 ≤ 16 氰化物 ≤ 17 硫化物 ≤ 18 氟化物 (以 F 计 ) ≤ 1 19 非离子氨 ≤ 20 凯氏氮 ≤ 21 挥发性酚 ≤ 22 黄 磷 ≤ 23 石油类 ≤ 24 丙烯腈 ≤ 25 丙烯醛 ≤ 26 六六六 (丙体 ) ≤ 27 滴滴涕 ≤ 28 马拉硫磷 ≤ 29 五氯酚钠 ≤ 30 乐 果 ≤ 31 甲胺磷 ≤ 1 32 甲基对硫磷 ≤ 33 呋喃丹 ≤ 注:摘自 GB11607— 89《渔业水质标准》。 附录 E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参见表 E。 表 E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除基本要求、水温、 pH 值、总大肠菌群、苯并 (a)芘外 ) mg/L 序号 参 数 标 准 值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 ,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 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臭、味或浑浊度的; 、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1 水温 (℃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 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升≤ 2 2 pH 值 ~ 6~ 9 3 硫酸盐 (以 SO24计 )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以 Cl计 )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以下 6 总锰 ≤ 以下 7 总铜 ≤ 以下 (渔 ) (渔 ) 8 总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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