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论青少年犯罪论文内容摘要:

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他人的刺激下,不计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他们自己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达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更有甚者杀人看表,计算杀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杀过第一个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第三个,其心理已完全丧失理智,表现的极为变态。 (六)犯罪形式智能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他们把聪明才智运用到犯罪手段的更新上,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方式、作案手段以及反侦查的方式,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智能化、成人化。 手机、电脑的出现,也给青少年犯罪带来了便利,其中网络犯罪也有逐年猛增的态势,不可小视。 %,财产型犯罪是指以非法活动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七)犯罪方式成人化 交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的流窜作案带来了方便,他们作案十分猖獗,青少年犯罪也具有了这一特征,他们要么受人引诱离家出走,要么向往外面的生活结伴出门闯天下,出门后又没有生活来源,同时还梦想过着有钱人的生活,有一部分青少年很快就走了犯罪的道路,四处流窜作案,给防范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其犯罪手段出现了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化、随意化、突出性向智能化、成人化、预谋性方向发展,不再局限于偷窃、见财起意的突出性案件,而是出现了蒙面抢劫、盗窃、持刀强奸及流窜跨作案的成人化犯罪行径。 (八)犯罪成员女性化 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女性的比例大幅度大升。 资料显示,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违法犯罪的男女比例为100:1,但现在已接近10:1。 多数集中在卖淫、吸毒、抢劫、故意伤人、杀人等案件中。 女青少年犯罪除了数量和比例的上升外,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男性化,一些女青少年开始涉足过去由男性“一统天下”的某些违法犯罪;二是善于利用其“性角色”作案,因此作案的“成功率”大大提高,社会危害性明显加剧;三是从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发展,在男女混杂的团伙内,女性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四是具有较明显的自甘堕落性和腐蚀性;五是部分女性犯罪有从被害人变为害人者的特点。 女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及其危害性的提高,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化的重要标志。 二、青少年的法律误区 青少年对法律的误区多种多样,我总结了以下两点: 误区之一:我年龄小我怕谁。 青少年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青少年给予特殊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青少年产生错觉,自认为偷的东西数额较小,自己的年龄也较小,好像不满18岁便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显的极为重要。 误区之二:不偷不抢不犯法。 生活中有些青少年认为不偷不抢不犯法,用不着学法知法。 其实不是这样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在狭义上理解了法律概念,把法律理解成为形式法律,认为只要不犯罪,便不违法,这是大错特错的。 我国的法律从其效力及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宪法。 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再次,是行政法规。 这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类别,在青少年领域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的针对性很强,应得到青少年的遵守。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年中的集中反映,其犯罪是主观因素与社会、家庭、学校等客观因素相结合所造成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由儿童向成人过渡的阶段,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危机时期,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尚未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因此也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缺乏必要的是非辨别能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对道德、法律认识愚昧无知,是非善恶不清,混淆黑白,一旦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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