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内容摘要:
期为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后 18 个月或工程竣工投产后 12 个月(以先到为准)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由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双 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8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货物”系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机器、工具和材料(以下称“合同设备”),同时包括合同设备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文件(以下称“技术文件”); “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等技术服务以及合同项下的其它伴随服务; “原 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范规定接受所供货物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买方”指的是 [买方名称 ]; “卖方”指的是 [卖方名称 ]。 2. 合同标的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的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合同条款前附表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在合同之附件 2 中列出。 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合同之附件 4 中阐述;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之附件 2 中陈述; 卖方应派遣合格的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设备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买方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增订修理和维修合同设备必需的备品备件,或对该系统进行扩容或增订供货范 围内提供的设备,卖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设备。 同时,该最优惠价格应与如下贰条原则相一致: 若采购当时,该同类设备的招标价格低于本合同所规定的最优惠价格,采购设备的价格应与当时招标最低价格保持一致; 若采购当时,该同类设备的招标价格高于本合同所规定的最优惠价格,采购设备的价 19 格应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最优惠价格保持一致。 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设备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设备的技术规范和供货范围 、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按本合同之附件 4;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需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文件之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 附件与合同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 合同之附件 1 合同价格表 合同之附件 2 合同货物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 合同之附件 3 技术条件要求 合同之附件 4 卖方提供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3. 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之附件 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及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虽然在发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为满足合同设备技术规范的要求所必须提供的供货范围,经双方核实确认后,卖方应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资料等补齐,且不再发生费用;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4.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以合同条款第 2 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卖方按合同规定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该价格包括 的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注明的内容为准; 合同分项价格在合同之附件 1 中逐条叙述; 20 合同 价格为产品的最终交货不变价格,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调整; 合同价格中包含的综合运杂费均由买方按实支付给卖方。 若卖方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大于合同所明确规定的相应费用,则买方严格按照合同所明确规定的相应费用支付; 5. 付款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即将投标保函退还给卖方。 同时卖方应在合同签定后 30 天内出具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即退还 ; 买方在收到卖方出具的合格的履约银行保函后 30 天内支付给卖方货物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货物全部运抵现场,双方清点数量、规格无误,并 通过检验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80%,留 10%作为质量保证金; 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全部货款;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有效期内的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规定的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货物全部按照合同要求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双方清点数量、规格无误并由双方签署收货记录后,买方以按实支付的原则向卖方全额支付合同总价所包含的综合运杂费。 6. 交货、运输和保险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及运输方式详见合同之附件 2; 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 物到达买方指定目的地为准,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对应项注明的内容。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 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对于重量超过 20T、尺寸超过 9m 长、 3m 宽和 3m 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 20 天给买方空邮 3 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包装物的重心和起吊点等,且另外 2 份随货运输;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 30 天向买方提交 6 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在 发运前 30 天应给买方寄送 6 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21 卖方负责组织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详见本合同之附件 2;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之附件 2,及时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⑴ 合同号 /产品工号; ⑵ 货物备妥发运日; ⑶ 货物名称及编号; ⑷ 货物总毛重; ⑸ 外型尺寸; ⑹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⑺ 交运 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或目的港、班轮名称和提单); ⑻ 毛重超过 20T 或包装尺寸超过 9 3 3m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⑼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 卖方应及时将发货计划提交买方,否则,卖方负责由此带来的新增费用和损失;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若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3 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车站; 卖方应按合同之附件 2 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 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制造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详见附件 3);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和工程设计单位;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条款第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 10 天内免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 有错误,则按第 条处理,并且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 卖方在发货前应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负责对设备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和买方所要求的试验项目数据和资料。 凡未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设备不得发运,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规定的试验全部合格后,设备才能发运; 22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或港口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运的情况。 卖方提前15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 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合同货物运抵合同指定地点,所发生的综合运杂费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运后,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和今后若发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一切索赔事宜,保险费含在综合运杂费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交至合同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以防止因运输、存放和交货等带来的偶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及时提供 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 包装和运输标记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 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 97)机电联字第 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步骤进行检查清理,不 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设备(或材料)的包装要求: „„ ;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上述内容标记清楚; 不同项目的设备或技术文件不可装在同一包装内。 设备和技术文件应严格按照各站的配置清单分别装箱;且合同货物必须一次性全部运抵合同规定的指定地点,否则,由此造成 的货物 的遗失、损坏和误发转运等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凡采用以包装箱形式包装的设备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 见的标准文字在包装箱两侧印刷以下标记,不同项目的设备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不可装在同一包装内: ⑴ 合同号 /产品工号; ⑵ 目的站; 23 ⑶ 项目名称; ⑷ 收货人名称; ⑸ 设备及部件名称; ⑹ 箱号 /件号; ⑺ 毛重 /净重(以 kg 表示); ⑻ 体积(长宽高,以 mm 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部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若有)各一份。 每件包装箱内应有该箱的装箱清单 2 份; 合同之附件 2 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良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包装箱内; 所采用的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 它物品或雨水造成设备及零部件的损坏;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卖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不同项目的技术文件不可装在同一包装内。 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⑴ 合同号; ⑵ 收货人名称; ⑶ 项目名称; ⑷ 目的地; ⑸ 毛重。 每一包文件内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1 式 2 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卖方须派合格的、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按技术资料和 24 图纸进行安装、调试,并指导买方进行试运行。 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缺陷。 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 (卖方有服务承诺的以两者最短的时间为准);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 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非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每次会议及其。招标文件(商务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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