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型土石方的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地址、邮政编码。 密封袋的封口处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并按前附表第 20 项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在此之前不得开封。 22. 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正本 ”“副本 ”。 22. 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22. 1 款、第 22. 2 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提交 23. 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4.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4. 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规定。 24. 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4. 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5.迟交的投标文件 25. 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23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 2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6. 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 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22 条有 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 “补充、修改 ”或 “撤回 ”字样。 26. 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 标 2开标 28. 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 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28. 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 3 开标程序: 28. 3. 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8. 3. 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8. 3.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不宣读投标报价)。 28. 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8. 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17 (1)在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投标文件的审查 30. 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2)投标文件中未按本须知第 22 条规定提交投标保函原件或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原件的; (3)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保证期间、索赔条件、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投标保函非招标人认可银行出具的; (4)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的; (5) 投标总价 (报价书 )未经造价工程师或 从业预算员 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的; (6)投标函的内容按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或按本须知第 款规定应提交其他资料而未提交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①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经理是同一人的; ②在投标总价 (报价书 )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报价书 )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是同一人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投标人更改或删除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或工程量; (11)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30. 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 标 18 3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31. 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1. 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评标过程的保 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 30 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 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 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 19 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5. 1. 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5. 1.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 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方法和标准 37. 4. 1 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 37. 4.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 (投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7. 4. 2. 1 招标人在按照本须知规定审查 有效 的投标文件中,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从低到高,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37. 4. 2. 2 若出现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可通过随机抽签 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 人。 37. 4. 3 其他方法。 37. 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决后,招标人可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0 3合同授予标准 38. 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6. 3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40.中标通知书 40. 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0. 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1. 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款和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 人将有权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 (转包 )给他人施工。 42.履约担保 42. 1 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 42. 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保函应:经招标人认可;由银行分行及以上机构开 具。 42. 3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42. 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投标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 21 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 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的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风险等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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