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人员学习资料内容摘要:

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劣程度。 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对教育矫正可能的接受程度。 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 用,通过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性。 ③工作方法 一是基础档案调查。 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是个别谈话调查。 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以及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三是走访调查。 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四是信函调查。 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 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⑵综合分析评定 ①目标定位 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②主要内容 一是危险程度分析。 分析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高低,预测再犯罪可能性大小。 甄别出重点人,在管理中体现区别对待。 二是矫正难易程度分析。 分析矫正对象对矫正的接受程度,预测其对矫正项目的适用性。 甄别出矫正难度大的个体矫正对象,投入更多的矫正资源,实施 针对性矫正。 三是需求分析。 分析矫正对象的生活需求与矫正需求。 对矫正对象正当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予以满足,体现祁区矫正的人性化待遇,并积极实施感化教育。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应运用引导式教育方法,通过科学矫正手段的运用予以满足,争取最佳的矫正效果。 四是素质缺陷分析。 分析矫正对象在文化知识、劳动技能、道德认知、心理状态、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素质缺陷。 针对其素质缺陷,制定相应的矫正科目,运用引导式和灌输式的教育方法,实施针对性矫正。 ③工作方法 在第一阶段走访调查工作基础上,综 合运用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 起草矫正个案 在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以规范文案为载体,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即综合运用可能的矫正手段,如劳动矫正、心理咨询与矫 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辅助教育、生活保障(感化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评定的结论)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方案中的矫正意见和矫正措施,要事先听取矫正对象、家属和协助单位的意见。 矫正方案应提交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讨论。 方案中应包括充下 内容: 一是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 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保外就医的应注明具保人); 三是心理测试及矫治意见(根据心理矫治社会志愿者出具的意见填写); 四是矫正意见,即根据其犯罪类型(危害国家安全犯、财产犯、暴力犯、淫欲犯、渎职犯、过失犯等)、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强化哪些方面的教育主题与管束内容。 五是具体的矫正措施,即根据其监久执行期限和种类(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剥夺政治权利)、犯罪类型、身体状态、 危险程度和利益需求采取的谈话诫勉、管束活动范围、接受教育汇报思想、参加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进行心理治疗、随机考察检查等措施的频率与强度。 对保外就医和假释就学的矫正对象,还应采取定期检查治病或就学情况的措施。 矫正个案的确定 矫正个案起草工作完成后,司法所长应及时召开矫正工作小组全体人员会议,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确定矫正意见和采取的矫正措施,责任 人与所长分别签字确认。 对患有精神病和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不建立矫正个案。 二、矫正工作的内容和 方法 (一)工作内容 实施矫正活动是矫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内容。 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⑵按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方式: 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 通过 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 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 教育等。 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形式: 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 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等。 教育的目的: 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公益劳动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 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 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 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 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二)工作方法 宽松式管理。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管理,掌握其行踪。 主要方法:一是采取报告或走访制,矫正对象定期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或司法所定期到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现时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困 难和问题;二是矫正对 象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三是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设监督员,随时掌握其在单位的表现情况;四是与家属签定监护协议,协助作好矫正对象的管理。 引导式教育。 坚持思想教育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启发诱导为主,特别要注意心理引导和行为引导。 形式上除个别谈话、志愿者一帮一结对帮教外,还要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力量,通过组织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方式,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引导和行为引导。 指导就业。 矫正对象有工作 单位的,可以继续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没有工作而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社区矫正组织后自谋职业,矫正组织为其提供方便;没有工作而又没有自谋职业的能力的,社区矫正组织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指导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生产劳动。 个案矫正。 自矫对象投入社区矫正之初,矫正组织要及时与其谈话,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犯罪类型、家庭背景、心理特征,找准症结,制定出矫正个案 ,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 矫正小组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提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处理意见,直至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三、矫正工作相关制度( p77 p81) (一)管理制度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后 7 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 7 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未成年的矫正对象需由监护人陪同)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 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定监护人协议。 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担任。 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走访制度 司法所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视情况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 了解掌握他们的近期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困难和问题。 学习制度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 迁居制度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 象确因治疗、护理等特殊需求需转院 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地迁居后 3 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转来的有关材料后的 3 日内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列管。 外出请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 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区(县)的,按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因登记备案。 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士的教唆、鼓动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考核与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 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解矫制度 (二)矫正个案制度 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矫正小组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提出对矫正对象的处理意见,直至矫正期满解除矫正,以期达到提高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 (三)公益劳动制度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且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 公益劳动由矫正对象所辖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 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 考核的意义 考核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定。 考核是奖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考核就很难正确实施奖惩,就无法实现有效的管理。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 司法所应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考核的方法 ⑴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月评表扬的方法,依 据月评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兑现处遇; ⑵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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