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20xx723)内容摘要:

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第21条.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 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 [2020]53 号) 注: 此文说明人行认可典当行从事房地产抵押借贷 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你厅关于典当行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六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为质押贷款业务。 但在实践中,鉴于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对典当行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典当行也大多从事此项业务,从历史情况和典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不禁止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 注:不禁止,并允许或认可 ) 中国人民银行( 2020 年 9 月 5 日) (注:早期,人行认可典当行从事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由此,可抗辩当户诉典当行不能从事抵押信贷业务的依据之一) 现代房产典当实际就是抵押借贷业务 (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 题的意见 2020 年 7 月 14 日 此文,国家监管部门-商务部重申典当综合费的合法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 你委《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 (新经贸市建〔 2020〕 571 号 )收悉。 经研究 ,现将我部意见函复如下 : 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 ,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服务的特殊企业。 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 ,是典当行业的 惯例,也符合 2020 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 2020 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有合法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 ,且综合费用收取标准未超过《典当行管理办法》与《典当管理办法》规 9 定上限的情况下 ,综合费用应被认 为是典当行的合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 房屋的规定 (注:现执行拍卖抵押房产的依据,含 1 套住宅可执行) 2020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1 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20]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 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注:民事诉讼法:第 229 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见典当借款合同费率部分)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如:租房给被执行人临时居住,一般临时租住6 个月,租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 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注:老弱病残的一般不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 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20]11 号 注:此 文件说明 财政部认可典当综合费 收取的合法性。 此文作为典当行财务会计帐务核算方法的依据。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典当企业: 10 为了规范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典当企业不再执行原来的相关准则、制度、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2020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 衔接 规定 典当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执行 ,做好新旧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一、典当 业务会计处理 及其衔接 典当企业 自首次执行日起, 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 要求 进行 会计 处理,有关 典当业务 的会计处理及其衔接要求 如下: (一)对于典当企业发放的当金,企业应当设置 “贷款 ”科目或分别设置“质押贷款 ”和 “抵押贷款 ”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即对于发放的当金,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 利息和综合费用属于计算实际利率的组成项目,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按照实际利率 法 计算贷款的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企业 应收或预收 的 综合费 用 , 通过 “应收 账款 ”或 “预收 账款 ”科目 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典当企业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 动产等 绝当物品,企业 应当设置“ 1409 绝当物品”等科目, 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 11 ——存货》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 在 资产负债表的 “存货”项目 中列示;对于 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 股权、票据等金融 资产类绝当物品 ,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票据”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绝当物品发生减值的 ,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 的资产减值损失。 存 货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 过“投资收益”等 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应当退还当户或向当户追索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 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四)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应当设置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典当企业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当物的有关信息。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 及其衔接 典当企业 自首次执行日起, 应当 按照新 会计准则的要求 进行财务报表的列报( 财务报表格式参见附件 ),有关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好新旧转换和衔接工作。 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 新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补充披露以下内 容: ( 一 ) 贷款和垫款 按担保物类别分布情况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动产质押 贷款 财产权利质押 贷款 房地产抵押 贷款 12 合 计 ( 二 )逾期贷款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逾期 1天至90天(含90天) 逾期 90天至 360天(含360天) 逾期 360天至 3年(含 3年) 逾期3年以上 合计 逾期 1天至 90天(含90天) 逾期 90天至 360天(含360天) 逾期 360天至 3年(含 3年) 逾期 3年以上 合计 动产质押贷款 财产权利质押 贷款 房地产抵押 贷款 合 计 (三)绝当金额(指绝当涉及的贷款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动产质押 贷款绝当金额 财产权利质押 贷款绝当金额 房地产抵押 贷款绝当金额 合 计 (四) 利息收入 ( 按担保物类别 )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动产质押 贷款利息收入 财产权利质押 贷款利息收入 房地产抵押 贷款利息收 13 入 合 计 附:财务报表格式 第二节 典当业务有关法规问题的 规避 鉴于典当行在风险防范,创新业务上会碰到法律上的障碍,现就如何规避法律法规,创新开展业务,开辟新的效益增长点,加强风险防范,提出以下方法,供同行借鉴。 一、关于典当的法律地位问题 典当是行业,不是行为, 如把典当看成行为就与物权法第五条抵触,违法。 如《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如把典当看成物权,则需要法律规定,没有则违法。 法院在处理典当业务纠纷时,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而典 当管理办法在有的地方法院会参考,有的地方法院不看,认为它是部门规章,不是法规。 典当借贷诉讼证据 :当票、 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抵(质)押合同、他项权证、股东会决议、银行转款凭证、债务人身份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典当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组织代码证、催款通知书。 二、关于业务范围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的业务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鉴定评估业务、绝当销售业务。 动产抵押问题 那末动产如何抵押呢,一是对法人而言,不作为当物,但作为附加抵押担保物。 当物不一定等于抵押物,用股权或房产剩余价值等作为当物。 二是与当户签订两份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此为准)、动产抵押合同(交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附加当户承诺书,承诺自愿要求,以此方式办理抵押登记,保障债权人的抵押受偿优先权,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效力,不以此行使抗辩权、诉权,否则赔偿由此给典当行造成的全部损失)。 注: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将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已明确质押典当可以质押备案(登记 ),大部分地区均可质押登记。 条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在建工程不能抵押登记问题 一是将在建工程委托给银行贷款给典当行指定的客户。 二是在工程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要求开发商将相应的土地面积解押,将预售房抵押预登记在典当行名下。 三是将预售房暂时转让(无付款)给典当行所属股东或员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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