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合规问责制度内容摘要:

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审议调查报告; 做出处理决定; 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银行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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