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_条款中文版内容摘要:

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 2 条的 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的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恰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普工。 工程师有权反对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读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 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放线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以及 8 (c)提供与上述责任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 52 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其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无法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 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 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物件。 钻孔和勘探开挖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打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 第 52 条 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 安全、保卫和环境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受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 (在其管理保护的整个范围内 )和工程 (包括所有未尚竣工的和尚未由雇主占用的工程 )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它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开始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雇主的贵任 根据第 331 条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如果根据 第 31 条 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 工程的照管 从工 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 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 第 49 条 的规定完工为止。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 第 款 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 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按照 第 49 和 50 条 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由于雇主风险 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 第 款 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 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照 第 52 条 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如果是由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雇主的风险 雇主的风险是指 : (a)战争、敌对行动 (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纂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9 (d)以音速或 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 第 20 条 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 15%的附加金额,或是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金额投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它物品,以得到 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的物品的金额。 保险范围 对于 第 款 中的 (a)和 (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 (视情况而定 )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 (除 第 款 规定的情况以外 )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 (i)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ii)为履行 第 49 和 50 条 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 第 20 条 规定的责任负担。 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第 款 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 战争、敌对行动 (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敌行动; (b)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纂夺政权,或内战; (c)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七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 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眷 (b)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除工程之外 )。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兔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贵用,但第 款所限定的情况属于例外。 例外 第 款 中所述的 “ 例外 ” 是指: (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地土地; (b)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 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 由雇主、雇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 疏忽造成的人员死亡或损伤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对该项损伤或损害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雇主提供的保障 雇主应保障承包商兔于承担有关 第 款 所述 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方保险 (包括雇主的财产 ) 在不限制 第 22 条 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的伤亡 (除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外 )或任何 (工程以外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 第 款 中第 (a)、 (b) 10 和 (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 保险的最低数额 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所规定的数额。 交叉责任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除非死亡或受伤是由雇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雇主对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支付不承担 责任。 承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雇主不承担除上述雇主应负责者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上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人员的事故保险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 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分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能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障,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保险证据和条 款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 84 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 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昧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批准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保险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 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对 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商未曾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 第 款 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等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的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遵守保险单的条 件 如果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障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承包商的其它义务 遵守法令、规章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它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商应 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 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它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 第 款 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 承包商应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 (或 )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 第 44 条 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的权力;以 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 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 11 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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