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精品内容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63 是 否 制 订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64 是 否 有 应急 救 援 措施 及 演 练记录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65 是 否 有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66 是 否 有 检验报告 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67 是 否 有 保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 68 14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周期 隐患 序号 养记录 条、三十九、第四 十五条。 是 否 有 特种 作 业 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69 是 否 有 特种 作 业 人员 培 训 记录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培训学时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70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是 否 有 职业 卫 生 管理 机 构 及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71 职 业 病 防治 计 划 及实施方案 是否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 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2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3 职 业 卫 生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4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业病防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75 15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周期 隐患 序号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制;( 2)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制度;(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7)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1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职 业 卫 生操作规程 是否制订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 生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6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每个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不得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7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岗位实际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 3)能够避免或减轻职业病危害;( 4)及时修订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8 职 业 病 危害 因 素 检测、评价 是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79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漏项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都应当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80 16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用人单位 应当委托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8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是否定期进行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2 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3 17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4 职 业 病 危害 项 目 申报 是否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 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85 职业病危害申报是否缺项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不得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86 是否定期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号)第八条。 87 18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27号)第八条。 8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号)第五条。 89 职 业 病 危害告知 是否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0 19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周期 隐患 序号 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是否漏项 告知内容包括:( 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 3)职业病防护措施;( 4)职业病待遇。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1 职业病危害告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能以公告、标志等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2 职 业 卫 生监护档案 是否有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93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是否规范 应当归档管理的主要资料包括:( 1)劳动者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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