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名称厦门汽车工业城零部件配套中心二期工程施内容摘要:

的 市政、 供电、供水、煤气、绿化、有线电视、通信 、消防 等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总 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计取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总 承包人负责提供 垂直运输以及 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不额外向发包人计取费用。 上述分包单位使用的水电费由总 承包人自行向上述分包单位收取,发包人给予协助。 F、因地形、地貌与设计不符,导致土石方断面面积偏差在 5%以内。 G、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波动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种政策性调整。 15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工程风险包干费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 数,本工程招标人将按规定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自主确定风险包干系数,进行综合报价。 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风险包干系数范围部分的工程量;超过工程量应预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B、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 工程量变化应预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 (1)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人公布工程控制价100%)。 (3)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材料变更时价格的确定: 16 (1)承包人投标书中《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表已有的材料,按照承包人投标中《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表所报的材料单价计算。 (2)承包人投标书中《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表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 材料单价与中标 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招标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对钢材、水泥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含 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上涨幅度在 10%以外又没有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外的,超过 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超 过10%部分材料价差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施工过程中上述材料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 10%的价差按月平均调整。 (2)材料用量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相应材料用量。 (3)材料价差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即 2020 年 2月份 )《厦门建设工程信息》 公布的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 (为“基期价”),计算差价当月 的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 (为“报告期价”),材料差价 =[(报告期 17 价 — 基期价) /基期价 100%- 10%]基期价。 (4)材料价差额的确定:材料价差额 =材料差价报告期材料用量( 1+税率)。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备 料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 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送当月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当月钢材、水泥及特殊贵重材料总用料及单价报告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截止当月 20 日)及本招标文件第 条款要求专户使用报告。 报告须列明分项工程名称、数量、单价及下月用款计划,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告后 7 个日历 日内审 核确认,发包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 7天内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总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7个日历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确认意见后 7个日历 18 日内确认,且应在确认后 7个日历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85%拨付。 当月实际完成量低于计划完成量的 70%(含 70%)时,发包人暂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直至下一个月。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 85%,待办理完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及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要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的交接手续后, 14日内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97%,余下的 3%作为保修期押金, 保修金在项目各阶段保修期满 后 14天内无息支付(其中两年保修期满后付 2%,五年保修期满付清余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无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钢构产品及发包人另行规定的除外)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合同规 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且应满足: 产品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若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开箱验收前 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检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以及厦门市政府及相关 19 行业协会的规定; 有国家认可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 等相关资料。 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 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材料、设备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八)工程变更 : 承包人在经发包人批准确认的工程变更 确定后 21 个日历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的报告,其调整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23条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1 个日历日内不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时,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及工期调整。 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 21个日历日内不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目变更价款的核减。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之日起21 个日历日内予以审核。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 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审核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以工程师签收为证)起 21 个日历日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方为有效,工程量增减按实计算。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决算时一并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20 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总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竣工现场 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及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按施工情况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壹式肆套(竣工资料及图纸需以厦门市档案馆最后确认为准)。 提供反映主要工序、分项施工过程的 VCD 光盘三套、工程照片一套。 以及规划、市政园林等专项验收的资料,因承包人原因延迟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违约金累计计取。 本工程竣工 验收通过后 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并将施工场地移交给发包人。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 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办理。 21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 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支付款利息给承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支付款利息给承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合同工期一个月内,其损失费按每拖延壹日历天罚合同总价的 ‰累计计取,如超过合同工期一个月以上,其损失费按每拖延壹日历天罚合同总价的 5‰累计计取,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 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必需无条件修复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直至通过验收,修复所产生的所有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如二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违约金。 如三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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