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内容主要是依法履行职责、公众执法、政务 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情况;公共服务行业的评议主要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事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情况。 旨在促进依法行政。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 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 分;根据最近一期政风行风评议结果,排名均靠后的(后 3 名)扣 3分。 (有一项靠后的扣 2 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依据 说明 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 ( 4 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水质检查或督察管理制度的文件,地方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结果通报等材料。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 156 号) 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考核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情况。 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 未建立水质检查督察制度或水质信息发布制度的,扣 4 分;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督察工作或未将水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扣2 分。 应急管理制度 ( 3 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政府审批或备案情况。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 2 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监测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预防与处理措施;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储备与调度;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考核主管部门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考核 方式: 查阅资料或文件。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或应急预案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扣 3 分; 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每缺少 1项扣 1 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 3 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有关文件。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用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旨在促进地方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 未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扣 3 分;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但不包括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内容的,扣 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依据 说明 自备水管理制度( 3 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自备水管理等有关文件。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2.《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 2 款: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 2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 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 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20〕 3 号)第八条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考核管理部门对自备水供水的管理工作。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 未进行自备水管理的,扣 3 分。 不掌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供水情况的,扣 3 分。 未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闭计划的、或未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项目进行审查的,扣 3 分。 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 60分) 水质管理 水质检测制度 ( 2 分) 查阅供水企业的 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始台账记录。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 53 号)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20)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强制性条款) :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强制性条款) 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20) 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并应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 、供水厂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 验室三级检验。 通过了解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制度情况,考核管理部门水质管理工作的落实。 考核方式:抽查 12 个供水企业,最好是公共供水企业1 个、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1 个,了解水质检测制度建立。 包括检测主体、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及频率等的规定。 没有检测制度的,扣 2 分。 缺项的酌情扣分。 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 ( 3 分) 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 考核方式:问询与现场查看相结合。 水厂不具备 10 项日常 检测指标检测能力或规模达到 30万立方米 /日及以上的供水企业不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20)要求的 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每缺 1项指标扣 1 分; 根据现场问询或演示情况,考核检测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业务不熟悉的扣 2 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依据 说明 水质检测实施 ( 5 分) 查阅水厂和供水企业化验室近 1 年的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质量控制记录。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GB/T206 执行。 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GB/T206 表 3: 每日不少于 1次的有水源水和出厂水的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消毒剂;每月不少于 1 次的包括水源水的 GB3838 中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和出厂水的( GB5749) 42项及管网水中全部指标中可能含有的项目;每月不少于 2次的为管网水,包括浑浊度、色度、 臭和味、 CODMn、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消毒剂。 每半年或一年一次的,为( GB5749 中的非常规指标。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 包括日检、半月检、月检、半年检(以地表水为水源)、年检(以地下水为水源); 必须具备月检的自检报告和记录,其他可以对外委托,但必须有完整检 测报告。 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 ( 3 分) 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 ,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 53 号)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 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水质检测数据。 检查方式: 查阅资料。 检查是否按规定如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真实的扣 3 分,报告不及时、不完整的扣 2 分; 未按照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的,扣 3 分。 水厂运行与管理 处理工艺( 4 分) 现场查看各工艺环节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1.《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20)(全文强制标准):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 ,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留有必要的裕度。 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 对水源井必须每天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水质、电流、电压、声音、振动等。 检查方式: 实地查看与问询为主。 水厂处理工艺与水源水质不相适应的,扣 4分;其中,已进行工程立项,计划对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征污染物增加相 应的处理措施的,扣 2分。 工艺适宜性评判以能否保证出厂水稳定达标为依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依据 说明 运行质量控制 ( 6 分) 现场考核水厂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看水量计量和药剂计量投加装置,及净水材料和药剂索证及验收制度、许可证和批次检测报告。 1.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20)(全文强制标准): 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 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制水生 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企业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③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必须计量,且流量仪表计量率应达 95%以上。 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 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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