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残联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工作中 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快不快,不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被企业和群众投诉的; 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现脱岗、漏岗的;或工作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 不认真履行部门、单位服务承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 的; 其他违反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违反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对被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组织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个人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三条 实施‚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过错责任人,被处理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情节严重者,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五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 3 至 5 个月。 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两次被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凡停职待岗人员,扣发年度全部奖金,不得参加任何评功评奖。 第六条 停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由所在部、室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完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定期汇报学习和自查自纠情况。 停职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上岗申请,由理事会根据其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和改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工作。 第七条 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待岗, 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处 理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待岗。 对经投诉查实,应作停职待岗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投诉查实待岗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处理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残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安县残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和我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有关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和规范县残联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结合我会实际,现制定海安县残联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度。 凡属海安县残联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 (二)坚持议事 规则制度。 根据海安县残联理事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县残联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范围 (一)重大决策 海安县残联年度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工作要点的审议制定等重大事项; 海安县残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表彰 奖惩等重大事项; 海安 县残联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等重大事项;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等重大事项; 应当提交海安县残联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机关公务员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调整和奖惩; 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海安县残联党支部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对海安县残联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推 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集体和本系统各类荣誉的评选。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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