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最新整理by阿拉蕾内容摘要:

开证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 2)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 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 3)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 ( 4)在我行办理的各类贷款及融资业务无不良记录。 企业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审查材料: 企业申请开证时, 如是首次申请开证,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年检过的贷款卡等客户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章的预留印鉴卡。 开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 1) 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 2)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 15 同); ( 3)代理进 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 4)外汇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限于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如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人、异地开证、需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等 ) ; ( 5)进口批件 ,如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等。 (限于进口货物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 ( 6)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前还应提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我行开立信用证的业务审查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经办行、各级行 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会计结算部等各部门 要共同做好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处理工作: ( 1)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开证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信誉状况等基本情况和开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按规定落实开证保证金等担保措施,填写《商业银行 分行进口开证业务审查审批表》。 信用证开出后,要对开证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 2)各级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核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 3)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行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 合规性内容进行初审、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 16 及日常管理与监测;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内容进行终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进口开证业务所涉及的外管政策、国际惯例,审查开证申请人是否有进口经营权,是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名录内;核实保证金的收取及担保落实情况。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签定合同 ( 2)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 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 (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 5)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 6)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向指定银行交单 ( 7)制定银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 ( 8)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偿 ( 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 ( 10)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 11)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 12)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去运输公司提货 17 四、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保函(简称) L/G,是保证人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 保函种类繁多,根据保函的不同功能、担保职责及担保标的物,主要有以下常见的几种:预付款保函、投标保 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根据担保的主合同是否为融资合同,分融资保函和非融资保函,我行开立融资类保函一律报总行审批,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保函的基本程序 保函是银行签发的一种付款保证文件,一笔未发生赔付的保函从开立到结束的环节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 银行出具保函 通知或转开 保函的撤销 受益人 (出口人) 开证申请人 (进口人) 开证行 (进口地银行) 通 知行 / 议付行(出口地银行) 运输公司 或⑼付款 代付行 /偿付 行 或⑻索汇 ⑵ ⑼ ⑶ ⑻ ⑷ ⑴ ⑿ ⑸ 18 而一笔发生赔付的保函从开立到结束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 银行出具保函 通知或转开 索赔和理赔 银行对申请人提出索偿 对保 函的撤销提出申请 保函申请要求银行出具保函,一般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人及授权人的签章。 ( 2) 填写并提交保函申请书或与担保行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3)提交有关的业务参考文件,如标书、合同、有关的契约和协议等。 (4)由于保函是一种或有债务,也是授信业务,因此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从中国人民银行领取的贷款卡,供开立保函的银行进行的登记。 (5)缴纳一定保证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银行出具保函。 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主要可分为直开和转开以及直开后加 保、加签或背签等。 ( 1)直开,即所谓的直接担保,是指担保银行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向合同的另一方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保函,并凭此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付担保责任。 直开保函的流程图: 19 ( 2)转开又称间接担保,是指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应客户的要求,根据标书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的惯常做法及法律要求,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来委托另一家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其出具保函,并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转开保函流程图: 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可以用于投标、履约、受益人 提出开立 保函申请 向担保人出具反担保函, 要求担保人出具保函 向受益人 出具 保函 申请人 担保人 受益人 提出开立保函申请 转递行 将保函正本直接寄交或带交 转递行通知受益人 或通过转递行通知 担保人 反担 保人 申 请人 20 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 1)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归类为跟单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而银行保函不受该惯例约束,由于保函的复杂性,至今国际上仍未能形成统一公认的保函惯例,只有部分保函选择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2)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表面与备 用信用证的规定的条款的一致性,只要受益人做到“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并且开证行一旦付款,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 而保函项下,情况较为复杂,当受益人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交申请人的违约文件并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是否付款须视保函的具体条款而定。 ( 3)主要内容有时不同,备用信用证具有“备用”性质。 备用信用证常常被用于普通贸易中的一笔具体结算,开立的条款较为简单,并明显具有“备用”特征。 备用信用证明显带有“第二性”付款责任的性质。 在保函项下,开立的条款一般较被用信用证复杂,银行 的付款在整个过程中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第四部分 结汇和售付汇 一、结汇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我行的结汇原 21 则是: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对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由开户企业自主决定保留外汇或结汇,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未提供有效单据或未经核准结汇的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贸易项下结汇 对 确定为贸易项下的外汇,我行可以直接为收汇企业办理入帐或结汇。 对于下列贸易项下外汇的结汇或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我行应向出口单位出具加盖“商业银行 分行出口售汇核销专用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1)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 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以下内容: A、信用证项下:境外银行付汇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我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差 额超外管局规定的限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B、托收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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