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创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内容摘要:

号 ) ; 19.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云政办发〔 2020〕 163 号 ) ; 20.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 云政发 〔 2020〕 159 号 ) ; (三)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 2020 年度云南省财政下达 创业专项 资金,涉及 的各级 项目 主管部门和相关 承担 单位 对该项目管理的工作情况。 (四)评价原则 本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7 2.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 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3.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4.绩效相关原则。 绩 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评价内容 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上级下达当期任务 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 等。 项目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筛选、项目的管理措施等。 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资金的到位情况,使用情况,相关资金的管理办法,还贷情况等。 项目效益情况。 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 、财政资金的挤出效应情况、带动就业面等情况。 群众满意度。 主要考核项目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情况及广大适用人群对相关承办机构的满意度。 8 (六)评价目的 掌握 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 找准 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绩效评价,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指导预算编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决策依据。 (七)评价方法 本次评价采用 直接介入 的方式, 主要采用 专家评议法、比较法和公众评议法进行评价。 (八)评价标准。 以预先制定的目标 、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2. 历史标准。 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 其他标准。 按照相关政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标准,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九)工作组织 为使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由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牵头, 财政厅社保处、省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厅就业局、 云南省农科院农经所及相 9 关 专家等参与, 联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工作组构成如下: 组 长: 杨红平 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 袁国书 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樊黎明 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调研员 周正昌 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副处长 唐 宁 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就业局副局长 成 员: 李辉、刘玲、毛蕾、 向廷坤、李音皎、邢 伟, 李凡 、 郑宇鸣、孙燕等 (十)工作步骤和进度 ( 1) 4 月下旬,省财政厅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合发文布置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 2) 4 月 下 旬 至 5 月 31 日, 县(市、区)级 就业、妇联、团委、工商联、总工会、个私协会、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系统”)项目 承办 单位 ,分口负责 填报 : 31 项目调查表; 32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调查表; 33 创业人员满意度调查表; 4.附件 34 创业人员满意度调查统计表; 《 县(市、区) 承办单位 项目 绩效 报告》 (参 见 附件 7)。 按附件 36《文档报送 说明 》 的 要求 , 制作 电子 文档 和纸质文档 , 在规定时间内 上报州(市) 各系统主管部门 ,并同时将电子 文档 提交本地就业机构,由 本地 就业机构 负责收集 整理 各 系统 的 电子文档 (包括 就业机构 自身) , 在三日内上报省就业局 和 省 农 科 院 ( 省 就 业 局 和 省 农 科 院 电 子 邮 箱 : 10 ), 省农科院根据报送资料对照项目及县(市、区)级指标表进行评分,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3) 6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州(市) 各系统主管部门 ,将所 属县(市、区) 级 项目 单位 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填报(附件21)《州(市)级承办单位项目信息调查表》 (如州(市)本级开展具体业务,还需填报: 1. 附件 31 项目调查表; 2. 附件 33 创业人员满意度调查表(原件并入纸质文档上报); 3. 附件 34 创业人员满意度调查统计表) 和撰写《州(市)承办单位项目 绩效 报告》(参见附件 7 项目 绩效 报告编写提 纲),按附件 26《文档报送说明》要求制作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规定时间上报本系统省级 主管部门。 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就业局 和省农科院 ( 省就业局和 省农科院 邮箱地址: ), 省农科院根据报送资料对照州(市)级指标表进行评分,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4) 6 月 11 日至 6 月 20 日, 省级 各主管部门 将 本系统 各 州(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填报(附件 11)《省级承办单位项目信息调查表》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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