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登记制度内容摘要:

第三条 对于旧客户及新客户的订货及估价,须迅速、秘密地探听清楚,尽早做好交涉工作。 第四条 对于同行业者的预估内容及出货实绩须经常探究、调查,借此总结自己在接受订货方面难易。 另外,也可依此发觉自己在预估上的疏漏原因,借此修正生产技术及营业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 贸易部门应就各方面的下列情况,进行广泛的调查,使各项销售活动的资料完备,并将资料交给相关人员阅览。 如( 1)经济杂志及其调查。 ( 2)经济日报的剪贴整理。 ( 3)工程新闻的记录等。 第六条 对于 旧客户及预定客户方面的资料,则应建立客户资料卡,记录下列所规定事项,并随时注意修正其内容: ( 1) 资产、负债及损益。 ( 2)产品的种类项目、人员、设备、能力。 ( 3)销售情况、需求者的情况。 ( 4)付款实绩、信用状况。 ( 5)过去的客户与交易情况。 ( 6)电话、往来银行、代表者、负责人员。 ( 7)公司内部下单手续的过程。 ( 8)付款的手续过程。 ( 9)行业的景气状况。 ( 10)组织薪资、人员。 第七条 经常与旧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探寻订货情况及其公司的需求,并设法延揽交易。 关于以上各项,可于必要时召开研究会或联谊会, 以促进其成。 第八条 旧客户的经营者或主要负责干部有庆吊之时,应以适当的赠礼表达敬意。 第九条 在与对方进行交易磋商时,如需一起用餐,提供茶点、香烟时,应适时提供,尤其是外出餐厅的用餐预算,应取得常务经理的认可。 第十条 交易成立时,如需提供谢礼或礼金给斡旋者或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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