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便人员 集散及临时停车。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米的,不得小于 1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50米、小于或等于 100米的,不得小于 1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 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 台阶、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建筑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 2 得超出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且最大出挑宽度不超过 米。 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第二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米,但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中另有规定小于 15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米。 (二)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电力线走廊是指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 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中高压线路部分通常称为高压走廊。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表 (注:在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 距、消防、机场净空、气象台(站)、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 ,即: H≤( W+S)。 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可以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 控制高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 绿地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用地总面积的 %(含小区和组团),居住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 小于用地面积的 515%(含组团),组 团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6%;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且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不少于 /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人;居住区(含组团和小区)不少于 /人;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第三十六条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宽度在 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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