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工业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销售业务员( 3 名以上):负责金龙客车的宣传、咨询、推销工作; 信息管理员( 1 名,可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市场信息反馈、与金龙的来往函件及账款管理,信息周报、信息月报的填报等; 内勤业务员( 1 名,可兼职):负责办理车辆交接、售前培训、周转车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 1 名以上):负责公司的财务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经销商应设置 如下岗位: 销 售主管( 1 名):全面负责苏州金龙公司客车在本区域内的业务拓展、促销及信息管理、销售业务管理工作; 销售业务员( 2 名以上):负责金龙客车的宣传、咨询、推销工作; 经销商管理制度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第 7 页 共 22 页 信息管理员( 1 名,可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市场信息反馈、与金龙的来往函件及账款管理,信息周报、信息月报的填报等; 内勤业务员( 1 名,可兼职):负责办理车辆交接、售前培训等工作。 财务人员( 1 名以上,可兼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统计工作。 第六章 经销商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苏州金龙公司各市场部是经销商的业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是业务考核和 信息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苏州金龙公司每年对一级经销商下达一定的销售任务,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场部对所辖范围销售区域内经销商有取消或变更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市场部负责建立和维护经销商档案,并及时提交给市场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场部初步确定一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并与一级经销商共同确定二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将确定结果提交市场管理部审核,上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场部销售业务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经销商进行价格管理和区域管理。 发现经销商违反价格管理和区域管理的行为,销售业务人员应及时上报市场管理部,由市场管理部核 实后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具体处罚内容见《经销商商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的经销商配合实施苏州金龙公司统一组织的产品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苏州金龙公司对经销商实行最终合同跟踪管理。 计划部将根据直接客户与经销商的销售合同,经销商与苏州金龙公司的销售合同进行排单。 合同更改以书面形式传至计划部。 直接用户的发票复印件每月集中传真至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所辖区域内所有满天星、小行星、快乐星系列产品销售额,以及其他区域业务人员或者经销商违规跨区域销售到该区域的产品销售额,计入该区 域经销商的销售额。 第二十九条 客户直接到苏州金龙公司本部购买的满天星、小行星、快乐星系列产品,销售额计入该客户所在区域经销商的业绩。 其他车型不计入经销商的销售额。 第三十条 苏州金龙公司不向未与苏州金龙公司或一级经销商签约的汽车经销单位直接供货。 经销商管理制度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第 8 页 共 22 页 第三十一条 苏州金龙公司对经销商的信息管理内容包括经销商业绩、经销商下月销售预测、经销商客户信息、经销商所在区域市场信息、经销商库存信息、经销商促销信息和销售合同信息。 第三十二条 苏州金龙公司的各级经销商必须在 每周 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场管理部提交上周的《经销商周报》,包括《经销商潜在客户统计表 》(见附表)、《经销商周转车统计表》(见附表)、《客户信息档案》(见附表)和《重大问题反馈及建议表》(见附表),其中《重大问题反馈及建议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填写。 第三十三条 苏州金龙公司的一级经销商必须在每月的 5 日之前,向市场管理部提交上月的《经销商月报》,月报内容包括《经销商市场信息反馈表》(见附表)、《经销商销售预测表》(见附表)和《重大问题反馈及建议表》(见附表);二级经销商必须在每月的3 日之前向市场管理部和对应一级经销商提交上月的《经销商月报》,月报内容包括《经销商市场信息反馈表》、《经销商销售预测 表》以及《重大问题反馈及建议表》。 其中《重大问题反馈及建议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填写。 第三十四条 经销商组织促销活动时,需提前向市场管理部提交《产品促销活动申请表》(见附表),市场管理部审核,并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促销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经销商应向市场管理部提交《产品促销活动总结报告》(见附表)。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一级经销商在与苏州金龙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时,必须按照 销售任务的 5‰ 交纳履约保证 金,销售任务的 5‰ 不足 20 万人民币的,按 20 万元人民币交纳。 第三十六条 二级经销商直接 与 苏州金龙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时,必须 按照销售任务的 5‰ 向苏州金龙公司交纳 履约保证 金,销售任务的 5‰ 不足 5 万人民币的,按 5 万元人民币交纳。 第三十七条 二级经销商 与一级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时,必须 按照销售任务的 5‰ 向一级经销商交纳 履约保证 金,销售任务的 5‰ 不足 5 万人民币的,按 5 万元人民币交纳。 第三十八条 经销商在协议到期时,如完成销售任务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苏州金龙公司返还经销商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经销商管理制度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第 9 页 共 22 页 第三十九条 经销商在协议到期时,如果没有完成销售任务 或者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 苏州金龙公司根据相关规定 扣除部分或者全部交纳的 履约保证 金。 第四十条 经销商如发生因违反公司规定,履约保证金被罚没的现象,经销商应在一月内补齐核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第七章 周转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一级经销商可根据本区域的市场预测储备周转车以备直销或分销,周转车的数量、品种和配置由经销商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部审核,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一级经销商 可以 1~ 3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车款,汇票承兑期限由市场管理部根据市场淡旺季来确定,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一个月内未销售的周转车,一级经销商可提出调配申请,经当地业务人员确认,由销售公司提供信息,协助在全国范围内就近组 织销。金龙汽车工业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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