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豪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流程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 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 xiang。 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由本公司处理的 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 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 “三不放过 ”。 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浙江金豪建设有 限公司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有施工标志,安全标牌和安全语口号; 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挂好安全网和安全隔离装置,以防高空落物伤人;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脚手架(包括卸料平台)必须符合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物件应保持整洁; 六、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要有礼貌、讲文明,不准打架斗殴和争吵骂人; 七、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做好 施工现场 “四口 ”的安全防护; 九、尽可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护。 电源线要完好无裸露; 十一、施工现场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业现场; 十二、认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内部人员的各项检查。 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 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 ”,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 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 ”,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 “法律责任 ”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 20xx 年 4 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 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金豪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流程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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